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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官场百态]]></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腐败档案、立法进程、金融经济、闲言碎语等 ]]></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Sun, 20 Jul 2008 10:12:5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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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官场百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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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试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兼论我国《举报法》的制定]]></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2010113836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内容提要】本文从李文娟举报遭打击报复的事件出发，列举一些我国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典型事例，从而引发出对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后果的分析，得出保护举报人的必要性。在探究保护举报人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查找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保护举报人问题的相关建议。最后论述制定《举报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并探讨《举报法》所应包括的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键词】举报人&nbsp; 打击报复&nbsp; 《举报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BR clear=all></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引子——触动我关注举报人的背景</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6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播出了一期令人震惊的节目：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故意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两次被辞退工作，并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节目播出后，国内外多家报纸、电台等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转载、转播，舆论一片哗然。很多人表示无法相信、更多的人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合法地行使自己权利、忠实地履行自己义务的某些“特殊的”公民——举报人——竟然得不到国家的保护？一个敢挺身而出、义无反顾地揭露当地违规收税的普通公务员，竟然以“举报上访扰乱罪”而被送去劳动教养？</P>
<P style="TEXT-INDENT: 2em">节目访谈中，当主持人问她“如果让你再次选择，你还会不会举报”的问题时，李文娟坦然：“我不会举报了，因为举报以后，在保护举报人这方面的措施实施和被打击报复认定方面，国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甚至说告状无门。”难道这就是我国大力提倡的实名举报制度的“结果”吗？是什么让我们的举报英雄“流汗”又“流泪”？</P>
<P style="TEXT-INDENT: 2em">看了这期节目，作为一个普通人，我的感觉和许多人一样，同情！震惊！气愤！窒息！</P>
<P style="TEXT-INDENT: 2em">然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的感觉难道就仅仅停留在震惊和气愤的感情宣泄上么？我对那千千万万的李文娟现象表示的仅仅是同情上么？不能！如果仅仅是表示同情和气愤，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将继续制造更多的李文娟事件，也将产生更多像李文娟一样让别人同情的“特殊公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李文娟事件让我深思，让我在震惊和气愤之余，理性地去思考掩藏这种现象背后的制度问题，也促使我写下了这篇论文。</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我国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一些典型现象</P>
<P style="TEXT-INDENT: 2em">带着对李文娟的同情、对李文娟事件的沉思，我翻阅了许多关于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消息和文章。我从各种文章和消息中发现，近年来，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竟然时有发生。我国一些案件在暴露和被查处的过程中，举报人往往会遭受到相当大的压力和风险，小则受到谩骂、殴打，中则失去饭碗、受到处分，大则身陷囹圄，家破人亡，付出血的代价。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现在试摘录几则典型的关于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消息为后面的论述作铺垫，也希望能够引起读者的深思：</P>
<P style="TEXT-INDENT: 2em">1、据报载，海南省万宁市工商局干部陈少青署名举报“顶头上司”叶东雄的腐败劣迹，揭露了全省8个市县工商局长腐败串案。然而，当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的时候，陈少青却遭受打击报复。万般无奈之下，陈少青提出辞职。<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1">[1]</A></P>
<P style="TEXT-INDENT: 2em">2、沈阳市离休干部周伟多年同“慕马”集团作斗争。当时的沈阳市市长慕绥新针对周伟进京举报的行为竟然指示“从重从快打击，决不手软”。结果，周伟被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700多天的劳教，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记忆力一度急剧下降，周伟以为“自己不会活着出来了”，及至出狱时，周伟是被人从劳教所抬出来的。因在劳教期间所受折磨而疾病缠身，周伟的身体每况愈下，不久就撒手人寰。在生前，他还一直为其当年所遭受的遭遇要求平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3、与贪官李长河进行“个人的抗争”的普通干部吕净一，每次给上级机关的举报材料，最后都回到举报者手中，于是身陷囹圄，妻子被杀，自己身受重伤。哈尔滨国贸城副总经理于新华因举报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除一度遭免职外，还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袭击，从腿到脸被连砍四刀，差点丢了性命。贵州女工刘贵群因举报单位的领导违法违纪问题，不仅职务被免、工作被停、工资被扣，而且遭恐吓、辱骂、殴打成了家常便饭，甚至差点被人送进精神病院。</P>
<P style="TEXT-INDENT: 2em">4、近日，陕西商洛麻池河镇一残疾村民赵斌年，因为举报本村一村民私砍林木，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他呼吁有关部门保障自己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至于举报人身份是怎么被暴露出来的，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2">[2]</A></P>
<P style="TEXT-INDENT: 2em">5、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同志在自家门前遭3名陌生男子砍杀，经多日抢救治疗，目前虽有意识但仍未清醒，危重病情没有明显好转。他被砍杀的原因疑为实名举报腐败遭到报复，去年底他曾向有关部门写过《关于请求保护我及家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报告》，但是危及他生命安全的“砍杀”还是发生了，他的脚筋和耳后动脉都被砍断，可能会留下功能障碍等后遗症，要不是抢救及时，其后果更不堪设想。<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3">[3]</A></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相信只要稍微有点正义感的人，在看了上述事例后都是会感到很悲呛的！（注意：我用的是“悲呛”！）也许很多人难以相信在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步入正轨的新时期，竟然还有这么多令人不可思议的事件发生！或许更多的人无法理解，我们这个无时无刻不在倡议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在她的公民用自己的生命和精力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的利益的时候，竟然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发生了的都是过去的，是无法再从头再来的。我们要做的，就是深思这些现象后面的制度，以尽量减少后来者们重蹈前辙。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法律人，就更应该去思索和探讨隐藏现象背后的危机，呼吁国家重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举报人受打击报复带来的后果及保护举报人的必要性</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上文可以看出，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手段多种多样，举报人因为举报而遭受的个人损失也多种多样。有些举报人似乎很“幸运”，因为他们在遭受一段时间的身心折磨后，其举报行为最终还是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最终得到了获得了一些“补偿”。然而，在这些被媒体或其他信息渠道披露并受到了保护和补偿的“幸运儿”身后，有谁又知道还有多少正在或者已经遭受过打击而没有得到“补偿”的举报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得不到“补偿”，对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社会将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社会公民正义心大打折扣</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举报人秉承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去举报非法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然而，当所谓“无上光荣”的事情并没有为自身带来任何利益，反而要遭受打击报复时，举报人必然不敢再去举报相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敢举报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一旦举报人遭打击报复致死或者精神不正常了，就不存在再举报的后文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真如某些领导人所言的“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仅仅停留在个案”时，社会为“个案”买单之后或许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局面。然而，当大量举报人因为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就会产生两个“积极的效果”：</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方面，大多数公民的正义感将大打折扣，导致好人主义盛行，不敢举报。或许那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分子最愿意看到这个效果了，但是我们的社会不是某些人的社会，更不是违法犯罪分子的天堂，如果更多的公民正义心打了折扣，那么社会就会走向“少数人天堂”的危险境地。另一方面，为给蒙冤的举报人伸张正义，可能会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甚至产生“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反报复事件，使社会治安恶化，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举报案件线索减少</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举报人的线索，功不可没。1988年3月8日，全国第一家举报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辖的“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挂牌，它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启动举报制度。举报制度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说，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70%以上是来自群众举报；2004年至2005年5月，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举报线索2880件。根据举报材料，他们按图索骥，一举破获了广东省地质勘查局人事处处长林国炎利用职务便利，涉嫌受贿数十余万元的案件。2005年，乌鲁木齐市公布了禁毒举报奖励办法，前10天警方就接到市民举报吸毒、贩毒线索32条，其中贩毒线索13条、吸毒线索19条。警方已查证11条。而在我国的香港地区，97%以上的腐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的。<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4">[4]</A></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举报人在举报案件线索后遭到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严重挫伤，从而直接导致举报案件线索下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00年至2003年受理的举报线索分别是188858件、194450件、149497件、143394件。<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5">[5]</A>从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来，举报案件明显程下降趋势。</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猖狂、使社会治安变得更加恶劣</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不难想象，如果到了全社会公民的正义心遭到打击，大家争当好好先生，司法部门打击违法犯罪的力量遭到挫折的时候，那么违法犯罪分子越发猖狂，漠视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就伴随而来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综上所述，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最终带来的是社会治安环境恶化、不稳定的后果，因此，严厉打击违反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举报人作为一个公民，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拥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依法举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举报行为作为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在公民依法行使后，就应该得到国家的保护。但是，举报人一旦被暴露后，往往处境很尴尬和孤立，被停止的工作、待遇的恢复也需要费一番周折。</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举报人身份因为有关部门和人员过失或者恶意泄露后，泄密人的责任很难得到追究。在现实中，我国有关部门和工作严重缺乏保密意识，工作程序不规范，甚至在“官官相护”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下，恶意泄密，使举报人的身份得不到保密。而举报人的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后，却难以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多数举报人举报的是腐败现象，要冒极大的风险，不仅经济上会有损失，而且会有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甚至还有可能危及家庭人员安全，因而很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就举报人和被举报者的力量对比来看，举报人处于弱势地位。被举报者大多有权、有势、有钱，同时上下左右的关系盘根错节，有其特定的“利益共同体”，如果单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潜规则”就会发生主导作用，举报人因犯“众怒”而成为众矢之的，受到嘲讽、孤立和排挤，举报人往往会被认为是“麻烦制造者”、“不明事理者”、“不识大局者”、“不识好歹者”、“爱出风头者”、“爱惹是生非者”、“偏狭固执者”、“神经有毛病的人”。举报人如果是干部，那么往往会遭受“生前选票少，死后花圈少”的待遇。</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四、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原因分析</P>
<P style="TEXT-INDENT: 2em">明白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保护举报人的必要性之后，我们就应该冷静下来仔细分析我国举报人之所以受打击报复的原因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之所以屡屡出现，而且有的事件恶劣到令人发指，主要是因为我国现今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从大量的与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有关的事件来分析，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立法不完善</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国现今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地阐明举报人权利义务的、高位阶的法律来规范举报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P>
<P style="TEXT-INDENT: 2em">比如在我国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刑法中涉及举报人的权利保护的仅有一条，即第二百五四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但是，该法将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司法机关无法定罪量刑。其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仅仅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一些“无伤大雅”的民事或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发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法律效力仅次于行政法规中，也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来规范举报人保护制度。尽管在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存在单独规范举报行为及保护举报人权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是第一由于这个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效力太低，不能有效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这些法规、规章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还有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很多领域没有这种规范举报人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这些地区、部门和领域的举报人在遭到打击报复后的不到应有的保障。第三，这些专门规范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在行文内容上多种多样，在程序上千差万别，多头立法，多头管理的弊端很难有效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我国政府某些部门、公务员法治观念差</P>
<P style="TEXT-INDENT: 2em">应该承认，任何一个国家中的政府部门、任何一个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均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但是在我国现在某些部门和某些公务员中，却很严重地缺乏法治观念，这些部门和公务员的所作所为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倡议的精神格格不入，极大地损害和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在这些部门和公务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制造打击报复举报人事件的罪魁祸首。某些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某些公务员法治观念的缺失、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使我国的举报环境变得极及恶劣，具体表现在：</P>
<P style="TEXT-INDENT: 2em">1、某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保密意识差，缺乏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深入斗争的观念和经验，很容易地造成举报人身份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泄密，从而在客观上为违法犯罪分子制造打击报复事件提供了可乘之机。</P>
<P style="TEXT-INDENT: 2em">2、某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有着错误的政绩观，这些部门和公务员秉承为上级服务而非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将自身和人民群众对立起来，漠视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保护举报人方面表现得特别消极，故意不作为，从而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3、某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利益熏心，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不惜出卖举报人，采取故意泄密甚至和被举报人相互勾结等卑鄙手段打击、迫害举报人，使举报人的举报成本极大地增长。这些部门和公务员被经济利益所驱使，故意上被举报人或相关部门和他人泄漏举报人的举报资料，导致在举报事件没有查处之前，举报人已遭到非法的打击和报复的情况发生，使举报报而不查或查而无果，问题的不到解决，举报人反而要付出精神或肉体的痛苦。</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举报人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很多举报人或者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了解不够充分、或者是自身考虑不周全、或者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切，有的在举报之前就公开宣扬要举报的事件，有的在举报时不注意对自身相关资料的保密、有的在举报后公开向他人谈起举报的情况等等，很容易导致被举报人发现自身被举报、被谁举报。由于举报人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导致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导致了很多不必要的悲剧发生。因此，自我保护意识是举报人应该具备的一项技能，应该得到强化和重视。至于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笔者将在下文进行阐述。</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五、如何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完善有关保护举报人的立法</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笔者翻阅相关资料得知：从2000年至2003年10月份，因打击报复举报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全国仅仅21起，2003年只有1起。这与每年媒体报道的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若干起案件相比，反差巨大。而且反映打击报复的案件，大多是作行政处理，真正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即使因“报复陷害”罪被判刑，也是一些已经构成伤害罪、杀人罪的，鲜有仅以“报复陷害”罪被判刑的。从资料可以得知，如果我国相关的立法不得到及时地制定或修订，那么许多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遭受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害的举报人很难得到补偿，更严重的后果的是必将导致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横行霸道，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P>
<P style="TEXT-INDENT: 2em">要从立法方面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除了国家制定专门的《举报法》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打击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行为外（本文第七部分将着重阐述有关制定《举报法》内容）应该从两方面着手：</P>
<P style="TEXT-INDENT: 2em">1、完善刑事立法，严惩打击报复行为</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应该严厉惩处，对行为人不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令其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更重要的是要从刑事上对其予以追究。湖南某国企负责人竟当着举报他的老工人，手里抖着他的一叠材料说：“这些都是你们的告状信，你们去告吧，材料都会回到我的手上来，最终我要让你们跪着在我面前求饶的。”气焰如此嚣张，令人震惊。</P>
<P style="TEXT-INDENT: 2em">要从刑事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保护举报人的义务以及保护举报人的程序、措施；在刑法中，不但要明确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对被举报人的同事、近亲属、亲朋好友打击举报人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国《刑法》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bsp;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报复陷害罪”，但它针对的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触及到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然是不全面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另外，《刑法》中还有一个大的空白，那就是它没有对恐吓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就目前的条文看，恐吓行为，在我国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上面两例中，对王先生和吴先生实施恐吓的人是不能定性为犯罪的。这或许就是一些人常常对举报人有恃无恐地进行恐吓的主要原因。</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这也只是原则规定，同样缺少可操作性。&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谈到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时曾说：“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空白之处太多。”此话可谓一针见血。</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佑平认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举报信息被被举报者的“保护伞”透露出去了。他说，这个问题不解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使举报人理直气壮、腐败者人人喊打的局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2、因地制宜、因部门制宜地制定有关举报人保护的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风俗和社会风气，因此在不同的地方我们就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去保护举报人。同样，不同违法犯罪事件有其各自独特的特征，而举报不同的违法犯罪事件也就需要得到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宪法和国家法律、相关政策法规的统一精神指引下，我们应该允许和鼓励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部门根据各自的特征制定符合实际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以更加有效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保护举报人的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中指出：“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甚至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线人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很难对他们的生存状态进行严格划分。美国联邦当局侦破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得益于线人提供的情报。当然，这与他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线人的机制有很大关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1、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为举报人严格保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受理举报的单位虽然负有保护举报人的义务，但是由于分工不同，这些单位却没有打击侵害举报人合法权利行为的职能。因此，保护举报人权利需要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6">[6]</A></P>
<P style="TEXT-INDENT: 2em">2、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根治官场生态和官场文化，净化举报环境。</P>
<P style="TEXT-INDENT: 2em">现实生活中，打击报复举报人，除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外，大多是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貌似合法的职务行为，掩盖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要遏制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还应该通过完善党纪、行政条规等，对举报人实行特殊的保护。<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7">[7]</A></P>
<P style="TEXT-INDENT: 2em">3、创建安全的、能够激发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的处理机制</P>
<P style="TEXT-INDENT: 2em">（1）改进传统的匿名举报或者实名制度，推广密码举报等相关制度。</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甘肃省白银市曾出台过举报实名制，并大鸣大放地给予举报人奖励，曾引起人们的广泛质疑。</P>
<P style="TEXT-INDENT: 2em">厦门市检察院为完善举报和奖励制度，采取密码举报和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可凭自设的密码领取奖金。“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24小时工作。密码举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地提高了线索的质量，提高了立案率，还可以消除举报人怕到检察机关领取奖金暴露身份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群众的欢迎。</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上海检察机关举报网站”的保密安全措施则得到了国家保密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认可，是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中使用密级最高、保密度最好的措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2）创设举报人补偿基金、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激发举报人的举报热情。</P>
<P style="TEXT-INDENT: 2em">河南省检察机关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并且将为举报人买保险。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与银行合作，开通自动举报奖励系统，举报人在举报线索得到证实后，可以通过自行设置的密码到银行领取奖励，而银行也不会询问举报人的相关身份，这大大调动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举报线索不断增加。</P>
<P style="TEXT-INDENT: 2em">4、加强普法宣传、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各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的正义感，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范，使人们能够自主地团结起来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为保护举报人奠定社会基础。</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举报人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从生物学的角度上讲，自我保护应该是每一个生灵都有的本能，作为人类，还具有更高级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人类免受许多外界环境的侵扰。在举报立法不是很完善和有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是很值得信赖的举报环境中，举报人在举报时有意识的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是很有必要的。举报人只有提升了自我保护能力，才能避免遭受很多不要的损失，一方面降低了举报成本，一方面更有利于国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那么我国举报人应当如何加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呢？我认为应该注意这么几个方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尽可能秘密进行，不能让被举报者知道，如公开对被举报人说要举报他什么问题，这样容易使被举报人心中早作准备，而且使被举报人明确打击报复的对象。有的举报人因为一时冲动，不明智地告诉被举报者自己要举报，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受到被举报者的打击报复，甚至使被举报者提前毁灭证据、藏匿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给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调查、侦破工作带来障碍和困难。</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不要随便与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为了解心头之恨，图一时痛快，就把举报的事实告诉自己以为可靠的同事、朋友、亲属，这样做极易让被举报者知晓，造成不利后果。</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不必多头举报。有的举报人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往往同时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有的机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因为无权管辖，往往要把材料转来转去，一是耽误时间，二是举报的知情面扩大，很容易造成泄密，对举报人和查案工作都很不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举报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听，尽可能详尽而准确地提供被举报者的有关情况及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以便有关机关能够迅速查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总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举报的方式方法对保护自身安全、节省国家执法、司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六、期盼《举报法》的出台</P>
<P style="TEXT-INDENT: 2em">要比较全面而系统地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有效地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除了要完善相关刑事立法及提高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公务员的执法、守法意识外，制定一部专门的调整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明确举报人以及接受举报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所应承担的后果的法律——《举报法》——似乎更能保护举报人、增强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正义感、保障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状况。针对《举报法》制定的条件，笔者认为已经成熟了。其实从法理上看，举报在法治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举报行为的实施必定使受理举报机关与举报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必定要受到相应立法的正式调整。<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8">[8]</A></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关于制定《举报法》的条件</P>
<P style="TEXT-INDENT: 2em">1、当前制定《举报法》符合国际惯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国际社会十分注重对举报人的保护。西方国家把揭露问题的人叫做“吹口哨人”，因为在西方，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方式。为鼓励吹口哨人大胆揭露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吹口哨人保护法》，目前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在美国的42个州内适用，对吹口哨人保护的规定非常细致，比如，该法案规定，政府在雇用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腐败、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帮助一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吹口哨人打官司，以维护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除了严格保密、奖励举报人、立法保护等措施外，还采取为举报人整形变脸，改名换姓、建立新的档案，秘密迁徙异地等保护措施。</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除美国外，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不仅都单独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将举报人包括在证人之内予以特殊的保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采取24小时保护措施，近30多年来，香港民众由此对廉政公署产生了较强的信任感，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了99％。 </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3年10月31日在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反腐败国际公约》里面有专门的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款，公约第47条，规定缔约国应该考虑建立起保护举报人的法律制度。我国已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反腐败公约》，一方面显示了国家打击贪污腐败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为我国制定《举报法》奠定了国际法上的基础，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要为举报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就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以统一国家立法。<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9">[9]</A></P>
<P style="TEXT-INDENT: 2em">2、制定《举报法》符合宪法和党中央的相关政策</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由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构成了制定《举报法》宪法依据。</P>
<P style="TEXT-INDENT: 2em">除了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检举告发的权利外，党中央一直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其中《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指出：“中央认为，必须把保持廉洁的问题尖锐地提到党和国家的全体共产党员和工作人员面前……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机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里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10">[10]</A>《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3、制定《举报法》的社会舆论基础和立法技术已经成熟</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制定《举报法》的社会舆论呼声高涨，其实早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制定《举报法》的议案，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举报法》至今仍未列入立法计划。<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11">[11]</A>特别是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的议案和建议年复一年地被提出，得到了众多代表、委员的关注。</P>
<P style="TEXT-INDENT: 2em">至于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经过这么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的立法技术已臻成熟。我们呼唤及时出台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机关、经费保障、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范围、保密制度等，为伸张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举报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内容概述</P>
<P style="TEXT-INDENT: 2em">1、《举报法》的定义</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制定《举报法》之前，先要明白什么叫做举报法，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给举报法下一个切合实际的定义。笔者认为，举报法应是一部调整举报人在举报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首先，举报法是一部法，是一部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次，举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发生在举报人举报这一行为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包括举报的前期策划、举报的开始、举报的受理、举报事件的处理以及举报后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关系。</P>
<P style="TEXT-INDENT: 2em">2、《举报法》基本内容概述</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只要明白了举报法的含义，对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了明确的了解，我们就能有针对性地去完善举报法的内容。《举报法》应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为出发点，核心是设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并建立实际的权利保护机制，因此，《举报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规定举报法的原则：举报法的原则是由举报法的性质所决定的，贯穿于整个举报过程中的，为举报人的举报、有关部门受理举报、举报事件的处理以及对举报人的保护等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举报法的原则要紧紧围绕举报法的出发点和举报法的核心来规定。</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明确规定举报人所享有的权利：举报人的权利是举报人受保护、不受非法打击报复的基本前提，因此，只有明确了举报人所享有的权利，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举报人。具体到《举报法》来说，应该详细规定举报人享有自由选择举报方式的权利、拒绝直接充当证人的权利、优先知情权、信息保密的权利、申请和获得保护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与补偿的权利等。<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12">[12]</A></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明确举报受理人及其职责和义务：举报受理人是举报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理机关，是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内容和举报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举报受理人保护举报人意识的强弱、处理举报事件手段的高低关系举报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妥善的保障，因此，规范举报受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对保护举报人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举报受理人方面，《举报法》应该明确规定举报受理人的范围即有权受理和处理举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受理举报的方式、处理举报事件的时限等；在举报受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方面，应该明确规定举报受理人负有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的保密义务和人身、财产保护职责；规定举报受理人设立特殊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于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给予全方位保护。</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详细规定关于举报人举报后的保护制度：举报人在举报行为发生后，就产生了遭受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因此，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应该从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开始实施时就应该启动，该制度应该具体规定举报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护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甚至有人建议《举报法》可以细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比如说改名换姓、更换居住地、更换工作单位、给予充足的生活保证等。<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13">[13]</A></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明确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后果以及举报人在遭受打击报复后的权利救济途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一系列故意或者故意和过失的行为所造成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打击报复人实施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外，在保护举报人的方面，我们还应该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虚假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机关保护失职等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严惩打击报复人是一方面，举报人在遭受打击报复之后能够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救济也是一个方面。《举报法》应该明确规定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通过什么方式、向何种机关申请保护，同时也应该规定保护机关在受理举报人的保护申请后所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再次为申请人保密、及时制定补救措施等方面的内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BR clear=all>
</P><HR align=left width="33%" SIZE=1>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1">[1]</A>刘永松、王洪松：《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需多方努力》，载《法制日报》2004年8月10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2">[2]</A>参见《华商报》，2006年3月1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3">[3]</A>参见《重庆晨报》，2006年4月8日、9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4">[4]</A> 据有关资料显示，80%的腐败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的举报， 而在我国的检察领域，群众举报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总数的69%。参见舒黔：《“腐败潜伏期”死结何在？》，载《南方日报》，2004年11月12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5">[5]</A> 最高人民检察院编：《2001—2002年中国检察年鉴》，中国检察出版社。</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6">[6]</A>刘永松、王洪松：《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需多方努力》载《法制日报》2004年08月10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7">[7]</A>同前一注脚。</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8">[8]</A>傅达林：《制定〈举报法〉刻不容缓》，载中国律师网，2006年4月11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9">[9]</A>吕霜：《举报人频频遭袭期待立法保护》，载“红网”。</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10">[10]</A>钟纪平：《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载《人民日报》，2000年8月24日第三版。</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11">[11]</A>参见《保护举报人，该制定专门法律了》，载《检察日报》2005年3月10日。</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12">[12]</A>同前一注脚。</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getBlog.do#_ftnref13">[13]</A>刘彬：《让反腐成本降下来 白俊杰代表提议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载长城在线2004-3-5。</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201011383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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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0 Jul 2008 10:11:3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0T10:11:3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局长周理]]></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201064577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局长周理被控利用职权索贿逾百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至2003年，周理担任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局长期间，利用其拥有对该局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决定权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该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深圳市黎明网络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健集团有限公司的贿赂。<BR><BR>　　1997年，周理因其儿子即将在新西兰出生，便以考察为名前往新西兰，同时向黎明公司董事长邓某某和科健公司肖某各要2万美元；1998年，周理因其儿子在新西兰动手术急需费用，再次决定以考察为名前往新西兰，同时收下了邓交来的5万美元；2003年，周理决定以其前妻和女儿的名义购买深圳华侨城一套商品房，并要求邓某某替其支付部分购房款，邓按照周理的要求代交了订金人民币3万元，并将50万元现金交给周理的前妻用于购房。<BR><BR>　　检察机关认为，周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R><BR>　　在法庭上，周理表示认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nbsp;王传真)</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2010645775</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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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0 Jul 2008 10:06:4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0T10:06:4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江西广丰县法院原院长苏如明]]></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201061518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江西广丰县法院原院长苏如明因犯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日前（7月14日）被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BR><BR>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9岁的被告人苏如明（副处级)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在担任广丰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利，索取、收受广丰县法院审判大楼承建商姬某某、江西圳昌装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江西省成炉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4人贿赂46.9万余元；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广丰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某，收取利息；此外，还有9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黄辉&nbsp;李青）</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201061518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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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0 Jul 2008 10:06:1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20T10:06:1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浙江海盐县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原主任庞乐明]]></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92797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IMG src="http://leaders.people.com.cn/mediafile/200807/17/F200807170905583041469181.jpg" border=0>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想当初潇潇洒洒，到如今一夜白头</P></TD></TR></TBODY></TABLE></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秦山核电站家喻户晓，秦山核电应急办却鲜为人知。法庭上的庞乐明始终声称核电应急办是政府的公关机构，开支都是由于“上面来人”，话语间不时透露着神秘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6月24日，南方的城市正步入炎热的夏天，而此时，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里却吹来了一阵令人畅快的清风。由他们立案侦查的海盐县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以下称应急办)原主任庞乐明在这一天被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起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历经1年多的时间，期间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开庭审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审判决：海盐县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原主任庞乐明，利用职务之便，在2004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采用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85.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03年6月至11月期间，挪用公款4次，计人民币301.4万余元。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贪官被举报“落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6年7月，有人给嘉兴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打来举报电话，反映某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被举报者正是时任海盐秦山核电应急办主任的庞乐明。</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庞乐明在海盐算是个“人物”：早年办过企业，当过老板，后来从政，当过县招商局局长、外经委副主任，社会关系复杂。</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检察院接到举报后，马上与市纪委取得联系。原来市纪委也早已接到过这一问题的群众举报。案件得到了纪委高度重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紧接着，办案机关对庞乐明本人及其所在的应急办展开了秘密的初步调查。这一查查出了应急办的诸多怪事：其一，从2001年起，庞乐明就滥用职权违规私设单位小金库，除用于发放福利之外，还有出国旅游、购买礼品等开销，尤其是2004年以后，账目混乱，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其二，庞乐明有频繁出入国境记录。其三，应急办在编人员7名，临时工13名。但据了解，在编7人完全可以胜任工作，根本不需要招临时工。更奇怪的是这7名正式人员却不如临时工有实权。一名临时工更被任命为办公室副主任，全面负责工作。</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7年4月，刚出任县发展中心党委书记的庞乐明对社会上关于自己的传言还不以为然。没想到不久以后，有关部门就找到了他。</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庞乐明一口咬定：小金库资金全部用于公务开支，但却拿不出相关凭证。有关部门由此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违纪事件，可能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犯罪。2007年5月初，此案被移送至嘉兴市检察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由于应急办经济往来牵涉到与庞有关的多家民营企业，涉案时间长达好几年，账目十分混乱，调查工作非常艰难。对线索进行仔细分析后，侦查人员兵分三路，争分夺秒，扎进浩瀚无边的查证中。</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7年6月1日，嘉兴市检察院对庞乐明依法决定逮捕，2007年8月24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又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庞乐明案逐渐水落石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曾经的“红顶商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可以说，年轻时的庞乐明还是很有作为的，当年他算是村官中少有的人才。1981年2月，庞乐明从部队退伍到海盐武原镇庆丰村，一度担任村主任、村长、村支书。在上世纪80年代末，庞乐明便开办了海盐县标准件五厂，成为村里的龙头企业，庞乐明也从此发家。与此同时，诸多荣誉也随之而来，他先后被评为全国乡镇企业家、浙江省乡镇企业优秀企业家、嘉兴市优秀党员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1991年11月，庞乐明被任命为海盐县武原镇党委副书记。其后，他又陆续担任武原镇镇长、海盐县招商局局长、外经委副主任、核应急办主任、党组书记，直到案发前的发展中心书记，仕途一路顺畅。</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庞乐明却并不满足，他还想继续当老板。庞乐明名义上不再担任企业的负责人，实则仍是企业的老板。他将标准件五厂改名为海盐罗马紧固件厂，由其胞弟出面担任挂名的厂长。</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除了罗马紧固件厂外，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庞乐明个人还开办了海盐罗马实业有限公司、佳欣电镀有限公司、南北湖旅游公司、浙江永联陶瓷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但好景不长，因为经营不善，除了南北湖旅游公司后来成了他洗钱的通道外，其余企业都相继倒闭。</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赌”上不归路</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一些人眼里，庞乐明活得很风光，要权有权，要钱有钱。他常常是在不同场合变换着他的两个角色：官场上他是春风得意的中层干部，商场上他是一个有头有脸的老板。商圈里混久了，庞乐明也沾染上了赌瘾。庞乐明认识了几个常去澳门赌钱的朋友，这是令他悔恨一生的相识。</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对澳门赌场充满好奇的庞乐明开始从“小来来”发展到狂赌，眨眼间输了300多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输急了眼的他非但没有罢手，反而将手伸向了公共财务。当时的应急办平均每年财政拨款将近百万，再加上小金库的资金充足(到2007年累计金额已高达798万元)，花单位的钱不成问题。眼看债主追上门来，心急如焚的庞乐明决定以罗马实业公司的名义从应急办借钱还款，迈出了动用公款的第一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3年，庞乐明通过罗马公司，先后4次挪用应急办资金共300余万元归其个人使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次次的有惊无险，让庞乐明脑海里的警戒线彻底放松了。之后，为了继续填补其个人债务的“黑洞”，从2004年9月开始，庞乐明以考察费、会务费等名义将应急办20笔资金共计98万余元从海盐财政支付中心账户和小金库划入自己当家的南北湖旅游公司，然后虚列旅游支出套出现金占为己有。2006年3月，他又将应急办从秦山核电一期取得的39万余元资助款中的25万元转入南北湖公司，用于冲抵个人向旅游公司的借款，同时让旅游公司开具预收应急办旅游团费发票交应急办，套取资金25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应急办国有资金大量流失，为了掩盖事实，庞乐明重用临时工，把在编职工打入“冷宫”。慑于庞乐明的霸气，单位职工对此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公关机构”揭秘</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多数人认识海盐，是因为那里坐落着我国第一座核电站――秦山核电站，但随之成立的这个秦山核电应急办却鲜为人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翻开应急办的出入境记录可以发现从2001年至案发，庞乐明共出境54次，平均每年9次，也就是说平均每40天就会出境一次，主要去往澳门、北欧、南非等地。南北湖旅游公司的账本记录也同样表明，近年来应急办平均每人每年出境1次。</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应急办人员出入境如此频繁是否与其单位职能有关？法庭上的庞乐明始终声称核电应急办是政府的公关机构，98万余元旅游支出用于本单位、外协单位、核电系统、上级领导的考察中发生的补贴项目、加餐加酒、购买礼品等公务招待列支费用，都是正常支出。他推说这些开支都是用于“上面来人”，话语间透露出神秘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带着疑问，公诉人在进行补充侦查时专门向海盐县政府调取了文件。文件证实，应急办主要有两项职能，一是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工作，二是支援秦山核电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代表政府为秦山核电建设搞好服务，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审查过程中，公诉人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证据。为了逃避审计，掩盖违规开支真相，庞乐明曾在向海盐审计局提供的文件内私自增加了一条应急办职能，即“负责代表县政府向核电企业争取经济支持、政策支持的各项事宜，并负责接受、管理核电企业向县政府提供的各类经费”。</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摆在眼前的大量事实表明，应急办并不是政府的公关机构，不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和优惠政策，也不需要通过经常性的出国出境考察进行上下公关。将应急办神秘化是庞乐明虚列旅游支出，将公款揣进个人腰包的手段。</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虚列支出是庞乐明屡试的招数。2006年9月6日，他还从别处讨来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空白的加工定做合同虚列“核应急宣传读本，计5万元”等内容，又从小金库套取现金5万元。</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我查了十几年的账，没见过财务账目这么乱的单位。竟还有这样胆大包天的人。”嘉兴市审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协助办案人员查账时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两次开庭终认罪</P>
<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8年1月22日，庞乐明案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席上，49岁的庞乐明身患重疾，满头白发，如逾花甲，但脸上的表情仍然不可一世。</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庞乐明当庭只承认在陪同山东核电办人员前往北欧旅游时，用应急办的钱支付了随同情妇的团费，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把单位资金的去向全部推给“公务招待”，还立下“绝对没有贪污一分钱”的毒誓。</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由于庞乐明对绝大部分事实始终未作如实供述，公诉人向合议庭申请延期审理，要求对案件作补充侦查，以排除庞乐明辩解的真实可能性。通过走访审计机关、应急办等单位，进行补充司法会计鉴定，公诉人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同时还发现，2005年7月12日，庞乐明还指使南北湖旅游公司出具“法院、检察院外出考察费用”、“财政局游韩国团款”、“老干部考察昆明团款”等子虚乌有的支出证明，从小金库中套取55.91万元占为己有。</P>
<P style="TEXT-INDENT: 2em">　　5月6日，庞乐明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在庄严的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无可辩驳的证据，摸其底气，挫其锐气，庞乐明的侥幸心理终于被击垮。他收起了一贯傲慢的表情，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承认。庭审结束时，他已经泣不成声。</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鉴于庞乐明在纪委对其实施“双规”前已经主动交代了部分贪污事实，庭审中又对指控的全部贪污事实表示认罪，故法院认定其贪污犯罪部分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庞乐明退出了贪污犯罪的绝大部分赃款，一审法院作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如今，重病缠身又面临牢狱之苦的庞乐明已经没有回头路，等待他的只有法律的制裁。（顾晓慧）</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92797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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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1:02:0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1:02:0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人大代表张治安]]></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91447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align=center><IMG alt=安徽阜阳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被终止市人大代表资格 src="http://img1.qq.com/news/pics/11731/11731718.jpg" border=1 ></P>
<P></P>
<P align=center>　　资料图片：安徽阜阳市花费3000万元建造的政府办公楼酷似美国白宫。</P>
<P style="TEXT-INDENT: 2em">新华网合肥7月17日电（记者汪延、程士华）记者17日从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获悉，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被终止阜阳市人大代表资格。同时，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成被批准辞去检察长职务。记者从安徽省政法委获悉，张治安涉嫌采取司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7月14日，阜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张治安的阜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确认张治安的阜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会议审议了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接受张治安辞去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议案，决定接受张治安辞去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阜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还听取审议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关于提请批准汪成辞去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报告，批准汪成辞去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颍泉区伍明镇原党委书记李国福多次举报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兴建豪华办公楼等问题。2007年9月7日，李国福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逮捕。2008年3月，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内死亡。4月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纪委联合调查组进驻阜阳，随后张治安被停职审查。据安徽省政法委有关工作人员介绍，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涉嫌使用司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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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1:01:0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1:01:0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湖南上半年侦查贪贿案679件 涉厅级干部3人]]></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8593110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今天上午，湖南省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透露，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9件79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9.9%和4.9%，其中大案423件，要案58人（厅级干部3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政治工作会议和检察长座谈会议精神，总结全省检察机关第四次政治工作会议以来的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政治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龚佳禾今年对上半年的全省检察工作进行了总结。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941人，提起公诉17945人，同比分别下降3.73%、0.99%；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9件79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9.9%和4.9%，其中大案423件，要案58人（厅级干部3人），大要案比例为70.8%；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7件320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4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93%，要案9人；各地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09件，其中法院改判44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93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9件，同比分别上升15.6%、61.1％；纠正漏捕571人，纠正漏诉335人，同比上升13.1%和20.1％；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74件，同比上升12.1％；继续开展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情况专项检察，监督纠正各类违法286人次。把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共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35人。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年初，湖南遭遇了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遭受重大损失。全省检察机关在自身受灾严重的情况下，为受灾群众捐款捐物达200多万元。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检察干警积极响应中央和省委的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支援灾区，共捐款650多万元，为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作出了积极贡献。省检察院承担了对口支援理县检察院恢复重建的任务，省检察院领导带队去理县进行了慰问、考察，送去了第一批支援款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龚佳禾号召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进一步加大维护稳定工作力度。现在距北京奥运会开幕只有20多天了，各级检察院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检察环节的维稳工作。紧紧围绕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以及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自2003年第四次政治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把强化理论武装、提高干警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中心环节和根本措施，不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体检察人员。持续深入地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等检察工作主题教育活动，全省各级院先后举办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70余期，有5000多名干警参加了集中学习培训。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省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作风持续改进，积极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去年换届后，各级院检察长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1093名。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从2003年的11.7%上升到2007年的37%。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2003年来，省检察院连续两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基层建设组织奖”。有16个基层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院，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被评为首届全国十佳检察院和模范检察院。省院连续两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金鼎新闻组织奖单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政治工作重点：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检察人员的头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深入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切实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检察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衡阳市检察院等4个市州检察院、长沙县等6个基层检察院在会上作了经验发言。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内设机构负责人，各市州检察长、政治部主任，部分基层院检察长参加了会议。（刘怡斌 苗霞 罗家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红网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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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0:59: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0:59:3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山西运城16名司法人员收受贿赂作伪证被处理]]></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8584293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记者今日(7月16日)从运城市纪委、运城市监察局获悉，该市月初查处了一起司法领域的典型腐败案件，涉案的29人包括16名司法人员因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并帮助嫌犯制造伪证逃避罪责，被公开处理。</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5年3月3日，新绛县某幼儿园园长杨某因有关费用问题与王某等发生纠纷，王某持刀将杨某等两人砍成重伤。新绛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部分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弄虚作假，违规取证，泄露案情；有关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干部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P>
<P style="TEXT-INDENT: 2em">经调查，运城市对涉案的16名司法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其中，新绛县公安局龙兴派出所民警宁某、新绛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裴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其他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记者 胡增春)</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8584293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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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0:58:4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0:58:4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陕西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渭城分局局长洪文洋]]></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8572876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img1.qq.com/news/pics/11721/11721207.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渭城分局局长洪文洋（右）站在车旁。</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href="http://news.qq.com/photo.shtml">点击浏览更多最新图片</A></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认为前面两辆车通过（陕西）咸阳市渭城桥收费站时没有交费，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渭城分局局长洪文洋拒绝缴纳5元钱过桥费用，其车辆在第3通道中滞留长达近1个小时，直到派出所处警后才解决。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引发争执 只为5元过桥费</STRONG>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昨日上午9时30分，一辆车号为陕D50650的轿车通过咸阳市渭城桥时，经过收费口没立即停下，而是开过了一段距离才刹车。从副驾驶位置走下来的人和收费站工作人员反复理论。收费员刘远轻说，此人认为前面刚过去的两辆车都没交费，所以收取他们质监局的车过桥费不合理。实际上前面两辆车中，第一辆办有过桥通行证，第二辆车则交了过桥费。质监局的车辆不属于免费范围，应交过桥费用。为此，在近一个小时时间里，收费站第3通道都无法通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10时20分记者赶到现场时，双方仍在僵持中。记者通过监控录像，看到前面两辆车中，第一辆车玻璃上贴有相关通行证件，第二辆车则缴纳了费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问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身份时，他回答自己姓王，是一般人员。随后记者在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渭城分局公示栏中看到，此人的照片下面写明是，“洪文洋局长”，经过质监局员工确认，此人确是该局局长。 </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民警调解 最终补交了5元钱</STRONG>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渭城桥收费站办公室主任赵恩琦说，他们几个二号桥收费站的领导看到通道堵塞时，出面反复劝导该车缴费。对方先是提出自己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监督。他表示，收费事项不归质监局监督范围。对方又提出作为一般群众也可以监督。他说，欢迎监督，但不能以此作为不缴费的依据。“即便前面的车辆没交费，你也应该依法缴费。两个事情根本就没有关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对方仍然不肯缴费的情况下，收费站通知了新闻媒体并报警，同时开了边道，将后面堵塞的车辆疏导出去。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公安秦都分局陈杨寨派出所民警对此事做了协调调解等相关处理，昨日中午，当事车补交了5元钱的过桥费。 (华商报 谢勇强)</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8572876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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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0:57:2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0:57:2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河北原沙河市政府副市长殷解放]]></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78544069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沙河市一原副市长充当“保护伞”<BR>　　■该涉黑组织涉嫌罪名之多全省罕见<BR>　　■案件由当地检察机关移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BR><BR>　　近日，随着邢台沙河殷解路涉黑案件由当地检察机关移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涉案52人的涉黑组织被邢台警方打掉。<BR><BR>　　<B>非法手段聚敛钱财&nbsp;行为恶劣</B><BR><BR>　　该犯罪组织通过在沙河市区域煤矿生产行业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BR><BR>　　记者获悉，经邢台警方查证，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该案首犯殷解路就伙同他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伤害无辜、危害百姓，在当地恶名昭著。<BR><BR>　　90年代后期，殷解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时任沙河市副市长的其二哥殷解放帮助下，强取豪夺，获取了沙河市上关第八煤矿(后改称恒信煤矿)的经营权，并通过非法开采国有显德旺煤矿的资源，获取了大量非法利润。<BR><BR>　　之后嫌疑人又以注册公司、开办企业为合法外衣，利用企业经营为掩护，陆续纠集殷延哲、王刘柱、霍江海、彭二现、殷延星(在逃)、王占民等29人，以聚敛钱财、扩大影响为目的，大肆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盗窃、非法采矿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并用于支持其组织活动，逐步演变发展成以殷解路为核心，以殷延哲、王刘柱、霍江海、彭二现等4人为领导，以王占民、孔海社、张入现、彭军校等十多人为骨干，具有明显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的组织。<BR><BR>　　不仅如此，该犯罪组织通过在沙河市区域煤矿生产行业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沙河矿业内无人敢惹。<BR><BR>　　该犯罪组织涉嫌多次使用械具非法拘禁他人，非法行使国家机关权力，多次殴打税务、电力、路政、城管等国家工作人员，妨害或阻碍执行公务，使政府公共管理职权受阻，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BR><BR>　　<B>“保护伞”被拆&nbsp;案件告破</B><BR><BR>　　2008年1月5日，殷解放因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BR><BR>　　据了解，此案嫌疑人殷解路二哥殷解放，系原沙河市政府副市长。在任沙河市桥西办事处党委书记、沙河市工商局局长、沙河市副市长期间，他利用职务影响和便利，在不同方面、从不同角度，给予殷解路等人提供了种类不同、作用不一的帮助、包庇和纵容，为该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提供了非法保护或支持。2008年1月5日，殷解放因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被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4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BR><BR>　　在河北省公安厅提供的资料中显示，2007年8月以来，邢台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和邢台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组织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缜密侦查，一举打掉该涉黑组织，成功侦破此案。<BR><BR>　　专案组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52名，破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盗窃等刑事案件155起，查缴涉黑资产价值上亿元，该涉黑组织犯罪时间跨度之长、涉及地域之广、涉嫌罪名之多、经济犯罪数额之大，在邢台乃至全省均属罕见。<BR><BR>　　该案共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41人，涉嫌罪名19个，其中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3人。今年5月31日，此案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青年报&nbsp;记者白云)</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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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Jul 2008 20:54:4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7T20:54:4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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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吉林省长春市原市委副书记田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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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_extended="true">《财经》记者 朱弢 《财经网》 　 [ 07-14 14:52 ]&nbsp;&nbsp;<A href="http://service.caijing.com.cn/comment/list/article_id/74510/article_title/%25E2%2580%259C%25E5%258D%2596%25E5%25AE%2598%25E4%25B9%25A6%25E8%25AE%25B0%25E2%2580%259D%25E7%2594%25B0%25E5%25BF%25A0%25E4%25B8%2580%25E5%25AE%25A1%25E8%25A2%25AB%25E5%2588%25A4%25E6%2597%25A0%25E6%259C%259F/article_url/aHR0cDovL3d3dy5jYWlqaW5nLmNvbS5jbi9uZXdjbi8yMDA4MDcxNC83NDUxMC5zaHRtbA==">共有 29 条点评</A></SPAN>
<DIV ><IMG src="http://www.caijing.com.cn/templates/newstemplates/img/v1.gif"> <IMG src="http://www.caijing.com.cn/templates/newstemplates/img/v2.gif"></DIV>
<DIV style="FONT-SIZE: 14px">
<P align=center>&nbsp;<STRONG><IMG  height=245 alt="" src="http://www.caijing.com.cn/image/20080714/1216018519035.jpg" width=400></STRONG></P>
<P align=center><FONT face=仿宋_GB2312>长春市原市委副书记田忠</FONT></P>
<P><STRONG>长春市原市委副书记涉12名官员买官行为，并侵吞国家财产2261万余元，中组部点名通报后曝光<BR></STRONG><BR>　　<STRONG>【《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STRONG>失去自由近两年后，吉林省长春市原市委副书记田忠因卖官和贪污被判无期。<BR>　　2008年7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忠案作出一审判决。《财经》记者获悉，吉林市中院一审认定：2000年至2006年7月，田忠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非法收受现金、住房折价139.5万余元；同时侵吞国家财产2261万余元人民币。一审法院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田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BR>　　宣判后，田忠当庭表示将在10日内向法院正式答复是否上诉。其辩护律师7月14日告诉《财经》记者，田忠目前尚未提请上诉。<BR>　　田忠于1950年6月25日出生，吉林省双阳县人，历任长春市农安县县委书记、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等职。田忠案发始于2006年。当年8月31日，田忠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刑事拘留。当年9月14日，田忠因涉嫌受贿被吉林省检察院批准逮捕。<BR>　　就在田忠案发前后，其子田昌黎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两审判决，最终获刑三年六个月。田昌黎原为长春市九台市西营城镇党委书记。<BR><BR><STRONG>中组部点名通报“田忠卖官案”</STRONG><BR>　　2007年1月，中组部的一份点名通报使得田忠案案情部分曝光：2006年六七月间，长春市县（市、区）党委换届期间，时任市委副书记的田忠，利用分管干部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八名领导干部的贿赂，共计45万元人民币、8万美元。<BR>　　但田忠案的案情远比中组部的通报严重得多。根据吉林市中院的判决，田忠身负贪污、行贿、受贿三宗罪。其中仅受贿一项，即指向长春市辖区的10余名官员的“买官”劣迹。<BR>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7月，田忠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住房，总计折合人民币1395376元。<BR>　　行贿者中有12名为当地各级官员，其中有六名来自田忠曾任县委书记的长春市农安县，包括原县委书记张俊先、原县委副书记蒋洪涛、原副县长于树民和曲丙恩、原县委办主任刘竟先、原农安镇党委书记吴胜利。<BR>　　此外，长春市各城区中，涉及原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亚媚、原双阳区副区长蒋志新、宽城区妇联主席张立光。相继被查处的买官者，还有原石头门水库管理局局长郝耀国、原九台市计经委主任杨建英、原德惠市市长李庆祥等。<BR>　　这些官员向田忠行贿，有的是感谢田忠在工作中的“关照”，更多是的谋求仕途上“更进一步”。其行贿金额从2万元至39万元不等。<BR><BR><STRONG>贪污2261万余元由来</STRONG><BR>　　另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间，田忠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主管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的海伯尔项目。2001年3月22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下称长春生物所）与古巴海伯尔生物技术公司签订合同，协议成立合资公司，古巴提供技术、占股份30%，长春生物所出资金、占股份70%。<BR>　　检方指控，借主管海伯尔项目之便，田忠产生了将该项目据为己有并从中获利的想法。随后，田忠得知中方长春生物所无力投资，正寻求投资伙伴，即指使其亲友采取虚假出资方式，成立了吉林省宝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邑公司）。田忠将宝邑公司描述为一家具有海外背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将其介绍给长春生物所。<BR>　　2002年1月，宝邑公司与长春生物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入海伯尔项目。2002年3月，宝邑公司、长春生物所、古巴海伯尔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宝邑公司占有合资公司65%的股权，长春生物所占有股权仅5%，古巴海伯尔公司占有30%的股权。<BR>　　海伯尔项目厂址设在九台市。在为项目建设进行征地的过程中，田忠又骗取了九台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信任，征得九台市西营城镇32.83万平方米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权，并将土地使用证办在宝邑公司名下。<BR>　　2005年8月，田忠决定转让宝邑公司在海伯尔的股份套利。他通过长春生物所负责海伯尔项目及兼任海伯尔公司副董事长的王鹏赋联系到买方贺永山。王鹏赋随后代表宝邑公司与贺洽谈，使其65%的股权得以顺利转让。通过股权转让，田忠将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变现，并归为己有，共侵吞国家财产总计人民币2261.3万余元。其中，32.83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017.67万元，九台市政府拨付办理占地各项手续费用832.61万元，九台市政府拨付各项补偿、安置、搬迁等费用411.02万元。<BR>　　为感谢王鹏赋使宝邑公司的股权顺利转让，田忠给了他100万元人民币，行贿一罪由此而来。<BR>　　不过，根据吉林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指控其在此过程中贪污2566万余元，而法院最终认定其贪污2261万余元。■</P></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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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7:2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7:24+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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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沈阳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建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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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BR>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IMG src="http://leaders.people.com.cn/mediafile/200807/16/F200807160838095861591219.jpg"><BR>
<CENTER><FONT color=#000000>2008年6月29日下午，一群武警押解嫌疑人后走出临时法庭。当日张建明、郝万春案在盘锦市辽河油田看守所临时法庭审理。本报记者&nbsp;褚朝新&nbsp;摄</FONT></CENTER></TD></TR></TBODY></TABLE><FONT >
<DIV >　　辽宁盘锦市辽河油田看守所的室内篮球场，成为一个临时搭建的法庭，八名荷枪武警分立入口两侧。<BR><BR>　　旁听席上，除了涉案人员家属，还有数十名法警。<BR><BR>　　2008年6月29日，张建明、郝万春涉黑案在此审理。这是庭审的第9天，也是最后一天。<BR><BR>　　2006年11月22日，从西欧考察归来的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建明，刚下飞机便被辽宁省打黑办“607专案组”带走。一周后，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刑拘。<BR><BR>　　去年7月22日，辽宁省检察院辽河油田分院对张建明提起诉讼。<BR><BR>　　张建明涉嫌包庇的，是沈阳市富宅房屋开发公司的总经理郝万春与郝万祥、郝万顺等23人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BR><BR>　　“我和郝万春关系不错，他帮过我很多，我一直很感激他。”法庭上，张建明称。<BR><BR>　　“张建明太忠厚，讲义气了。”张建明的岳父张凤才认为，认识郝万春是张建明人生“一大败笔”。在他看来，如果不出意外，女婿本应能当上沈阳市公安局局长。<BR><BR>　　<B>因“地”而结识</B><BR><BR>　　郝万春说，张建明每次过来办案，都由我安排他吃饭，“我们的关系就拉近了”<BR><BR>　　1994年，60岁的张凤才从沈阳市于洪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位置上退休。继任者，是他的女婿张建明。<BR><BR>　　那一年，张建明32岁，成为于洪分局最年轻的副局长。<BR><BR>　　张建明兄妹6人，他排行老三，少时家境贫寒，兄妹中只有他顺利读了书。据张家五妹张建梅讲，三哥张建明之所以读警校，是为不用缴学费。<BR><BR>　　1983年，20岁的张建明成为一名警察。<BR><BR>　　“他特别爱学习，报了各种函授班。领导一直很器重他，几乎每两年就提拔一次。”张凤才说，他目睹了张建明是一步步从基层干起来的，“片警、内勤、预审员、派出所指导员、所长。每年都是先进个人，奖状一摞。”<BR><BR>　　张凤才认为，女婿的仕途太顺了，升得太快，有点放松警惕。<BR><BR>　　据张凤才讲，本来1992年就有市局领导提议张建明为于洪分局副局长，但那时张凤才还没退，考虑到爷俩不能在一个局当副局长，张建明被调到区团委当书记。<BR><BR>　　1994年张建明出任&nbsp;于洪分局副局长后，他与郝万春“相遇”了。<BR><BR>　　郝万春1986年从沈阳市防爆器材厂下岗，是中国首批下岗职工。时年28岁的郝万春下海创办了一家汽车座椅靠垫加工厂，上世纪90年代起，郝万春与大哥郝万祥、三弟郝万顺先后开设了多家酒店、洗浴中心。<BR><BR>　　1994年，郝万春想开办农场。他看上了于洪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一块80亩的地。<BR><BR>　　在谈租地的过程中，他认识了分管刑警大队的副局长张建明。<BR><BR>　　最终，刑警大队将80亩地租给郝万春，租期50年租金为20万元。<BR><BR>　　“我们认识以后，经常在一起吃饭。当时我的农场所在地是于洪区刑事案件多发地，张建明每次过来办案，都由我安排他吃饭，我们的关系就拉近了。”郝万春供称。<BR></DIV></FONT></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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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6: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6:31+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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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河南省商丘市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商丘市人大代表吴振海]]></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55131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当地警方昨日证实，河南省商丘市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商丘市人大代表吴振海7月2日被刑拘。吴振海曾入选奥运圣火传递商丘站的火炬手，原本计划本月26日参加接力。<BR><BR>　　<B>公司各地代理出逃</B><BR><BR>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安分局宣传科负责人说，商丘市公安局上月底成立了由200多名警力组成的专案组，调查吴振海及其未来农业公司。<BR><BR>　　7月1日，警方冻结未来农业公司的账目，并开始对公司主要领导和财务部门成员进行抓捕。<BR><BR>　　一名来自山东的投诉者说，未来公司在该省很多县市都设有代理，总公司事发后，这些代理纷纷出逃，据说已遭到警方的通缉。<BR><BR>　　未来农业公司此前的内刊资料显示，该公司在全国13个省拥有53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以售卖公司产品为主，共吸纳资金数亿元。而该公司更大的集资来自认领股份、入股分红，以及高息借款等渠道，涉及数万人，据悉也有数亿元之多。<BR><BR>　　山东滨州一位入股者说，他周围很多人把养老钱、购房款，甚至银行借款都入股未来农业公司。<BR><BR>　　<B>警方称对此案非常警惕</B><BR><BR>　　7月9日，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发出通告，称“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多种形式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涉及地域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董事长吴振海等人遭到查处。<BR><BR>　　同时，商丘警方设立登记点，登记来自全国各地的集资者。因奥运圣火将在本月月底在商丘传递，当地警方称对此案非常警惕。<BR><BR>　　7月14日晚6时左右，在郑州市纬二路河南省政府门前，数十名集资者被劝阻后，列队进入大巴车中。<BR><BR>　　河南省政府官员在接访时表示，将“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商丘市委市政府目前正在研究此案的善后方案，据信将择日公布。<BR><BR>　　<B>未来公司固定资产2.5亿</B><BR><BR>　　现年41岁的吴振海是商丘市睢阳区人，之前在安徽阜阳经商。2004年3月5日，被商丘市政府招商回来的吴振海注册未来农业公司。4年来，未来农业公司主攻“高科技农业”，又涉足游艺、酒店、餐饮、房地产等，有800多名员工，固定资产2.5亿元。<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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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5:5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5:51+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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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江苏常州市人民政府原秘书长丁国良]]></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5173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近日，江苏常州市人民政府原秘书长丁国良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该院一审以被告人丁国良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BR><BR>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国良于2003年至2006年在担任中共溧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分别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法院认定了以下三笔犯罪事实：<BR><BR>　　2005年6月至7月间，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感谢丁国良在担任溧阳市领导期间对其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邀请丁一家三口一起到其公司吃饭。饭后，陈某在送给丁儿子的礼品中夹放了1万欧元。<BR><BR>　　江苏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为了感谢丁国良曾对其企业的关照和支持，于2006年1月19日，在支付丁国良妹妹货款过程中，以转账形式多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至其个人账户，委托她将这100万元转送给丁国良。春节期间，丁国良在金坛市其父母家中，从其妹处得知，徐某通过她转送给自己人民币100万元。<BR><BR>　　2006年春节期间，溧阳某制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缪某为感谢丁国良对自己企业的关照和支持，在溧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袁某的陪同下，到丁国良家中，送给丁5万美元及洋酒等礼品，当时由丁妻收下。2006年5月9日，得知缪某被检察机关讯问，丁国良即让妻子托亲属将5万美元及部分礼品退还给缪妻，其亲属在同年6月初退还。<BR><BR>　　另外，法院认定在1997年至2000年，丁国良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在下属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001年至2003年利用担任溧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溧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唐&nbsp;娟）</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5173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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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5:1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5:17+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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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交警支队原支队长亢福顺]]></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44614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交警支队原支队长亢福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贿、受贿数额超过100万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BR><BR>　　亢福顺1998年担任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2000年升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副局长并兼任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BR><BR>　　法院审理查明，亢福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和地位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建筑工程公司老板、个体老板等10多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共114万多元，其中索贿12万多元。<BR><BR>　　2007年8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亢福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nbsp;王立芳）</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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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4:4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4:46+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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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大原副主任闫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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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黑龙江省五常市人大原副主任闫中涉嫌<A href="http://search.people.com.cn/was40/people/GB/smindex.jsp?type=1&amp;channel=社会&amp;searchword=贪污"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贪污</FONT></A>犯罪，为逃避法律制裁“演绎”假投案。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与延寿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一起，最终戳穿其与证人订立的攻守同盟，成功查实其贪污50万元的涉嫌犯罪事实。7月7日，延寿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将闫中决定逮捕。<BR><BR>　　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闫中利用其担任五常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个人购买的林地划为北药开发项目区。随后，闫中伙同其妻兄姜某将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拨给的专款50万元，以假票据核销后套现的方法据为己有。2007年9月，闫中在被检察机关传讯时畏罪潜逃。<BR><BR>　　今年4月，哈尔滨市检察机关与当地法院、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百日追捕在逃职务犯罪<A href="http://search.people.com.cn/was40/people/GB/smindex.jsp?type=1&amp;channel=社会&amp;searchword=嫌疑人"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嫌疑人</FONT></A>专项行动”，将闫中列为重点追捕对象，并挂牌督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克非亲自包案，并确定了捕劝结合的办案思路。通过大量的工作，检察人员与闫中的女儿取得了联系，向闫中的女儿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政策，希望其劝说父亲自首。<BR><BR>　　5月下旬，闫中的女儿向延寿县检察院询问，她能否代替病重住院的父亲投案自首。检察机关表示同意，但指出闫中本人必须在近期到案。5月31日，闫中的女儿来到延寿县检察院代其父投案自首，递交了闫中亲笔书写的“自首书”。但检察人员在“自首书”中发现，闫中不仅没有供述自己涉嫌犯罪事实，还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BR><BR>　　6月19日，闫中本人来延寿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该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但闫中对自己涉嫌贪污犯罪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辩解，说自己是将公款借给了该市种子公司用于种子生产经营。检察人员在向该市种子公司副经理张某核实此事时，张某的证言与闫中的供述如出一辙。随后，闫中以病重为由住进医院。在分析了闫中的供述和张某的证言后，办案人员分析认为，闫中与张某可能订立了攻守同盟。<BR><BR>　　6月24日，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克非亲自指挥，兵分两路开展工作，一路直赴五常市人民医院，由随行的医疗专家对闫中进行身体检查，在确认闫中无严重疾病后，将其带回市检察院进行讯问；一路直赴该市种子公司副经理张某住处，对其进行询问。<BR><BR>　　这次交锋，闫中和张某依然“供证一致”。经对张某的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进行了快速调查后，办案人员再次对张某进行询问，虽经办案人员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但张某仍拒不承认与闫中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实。<BR><BR>　　6月25日，经过进一步询问，张某最终交代了闫中与其订立攻守同盟的全部经过。办案人员不顾连续奋战的疲劳，又投入到了对闫中的讯问中。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闫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此，这起企图以订立攻守同盟、假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贪污案告破。&nbsp;（陈宝琨&nbsp;花忠&nbsp;贾斌&nbsp;孙瑛）</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41847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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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4:1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4:18+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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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截至6月电力行业查结商业贿赂涉案金额6579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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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召开王旭东要求加快电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迈出新步伐<BR><BR>　　7月11日，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电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回顾了一年来电力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对下一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BR><BR>　　国家电监会党组书记、主席、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王旭东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电监会党组成员、副主席、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史玉波主持会议。国家电监会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江岩，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中核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出席会议。<BR><BR>　　王旭东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对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继续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党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专门就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同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六次会议。6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BR><BR>　　王旭东强调，治理商业贿赂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完善，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强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工作，重点做好五项工作，推动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BR><BR>　　第一、加大整改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切实研究解决。对整改效果不够好的，要加大落实力度，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尚未整改的，要明确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对敷衍了事甚至走过场的，要继续责令其“补课”。电力行业各单位要做好准备，接受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检查。<BR><BR>　　第二、加强案件查办，再突破一批重点案件。要着力查处电力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供电服务、电力调度和电费结算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查处官商勾结，搞权钱交易，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各单位要继续做好案件统计工作，执行案件报送制度。<BR><BR>　　第三、加快电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把电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力争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一是建立电力市场诚信信息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市场诚信情况；二是建立电力行业诚信记录信息库，依法定期发布经过科学论证的企业诚信信息；三是扩大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物资采购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满足电力市场诚信服务需求；四是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严厉惩治失信市场主体。<BR><BR>　　第四、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切实加强电力监管。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完善审计制度、“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健全对商业贿赂投诉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BR><BR>　　第五、加强理论研究，搞好工作指导。要认真研究与治理商业贿赂有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自觉性，围绕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和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单位要积极向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今年第三季度召开的治理商业贿赂理论研讨会上推荐有关文章。<BR><BR>　　王旭东要求，电力行业各单位要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一是要及时调整领导机构。强化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二是要切实抓好重点工作。各电力企业要把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方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中电联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抓紧建立诚信信息指标体系和诚信记录信息库。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要把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规划制定、协调监督、需求培育、资源提供等工作。三是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坚持改革创新，打开视野，开阔思路，着力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新进展、新突破。<BR><BR>　　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以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了新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自查自纠不断深化。全国5846个县级以上电力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共收缴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正当所得2355.1487万元，上缴国库1529.9953万元。各单位共查找出管理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13,237个，建立或完善制度24,455项。二是查办案件力度加大。截至2008年6月底，电力行业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222件，涉案金额6579.26万元，涉及298人。目前正在查处的案件63件。三是理论研讨取得新成果。各单位把专项治理工作与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二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相结合。三是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相结合。<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34627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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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3:4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3:4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安徽蚌埠市国土局原局长刘国华、蚌埠市国土局原副局长马炎、该局地籍科原科长葛树杭、土地利用科原科长蒋新明、蚌埠市高新区国土分局原局长侯树堂、蚌埠市淮上区原副区长高喜田、该区规划分局原局长李康]]></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3086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IMG src="http://leaders.people.com.cn/mediafile/200807/15/F200807150932212504625775.jpg"><BR>
<CENTER><FONT color=#000000>刘国华在法庭上受审</FONT></CENTER></TD></TR></TBODY></TABLE><FONT >
<DIV >　　举证与质证、全面翻供与逐条反驳、现场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过两天紧张激烈的庭上较量，安徽省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国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７月１１日下午６点多在该省繁昌县法院审理结束，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BR><BR>　　由于刘国华案件与蚌埠市原副市长吴洪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已开庭，本报曾多次报道）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在安徽省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窝案中，刘国华又是其中的关键人物，所以此案的开庭审理备受人们的关注。<BR><BR>　　<B>擅自决定处理“军产”</B><BR><BR>　　检察机关指控刘国华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主要涉及三起事实，即在为安徽省军区第三招待所办理补办土地出让“他项权证”手续过程中，违法批准该手续，致使信用社１７０万元的贷款被骗；在为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转让过程中，违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６４１２万元（此处与检察机关对吴洪明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指控相同）；对已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擅自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导致国家损失２１万元。<BR><BR>　　负责指挥查办蚌埠市土地系统系列案件的安徽省检察院反渎局局长陈晓燕认为，在刘国华三次滥用职权的行为实施过程中，敢于将部队地产和法院查封的地产批准出让这两起，最能体现其是在公然大胆地漠视国家法律和随心所欲地行使职权，尽管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违规批准为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所造成的损失。<BR><BR>　　起诉书显示，２００３年１月，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安徽省军区第三招待所负责人王广仁（１９９９年２月就被免职，现已判刑），伪造安徽省军区第三招待所系与军队脱钩的地方企业这一所谓的安徽省军区后勤部证明，并持该“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安徽省军区第三招待所土地“他项权证”，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刘国华对“军产”这一特殊用地，明知应当得到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却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仅凭伪造的安徽省军区后勤部证明的复印件，违法批准办理补办出让手续，为该宗土地办理“他项权证”提供了前提条件。此后，王广仁持该权证等手续，骗取蚌埠市吴小街信用社贷款１７０万元。该款被王广仁个人挥霍一空，至今未能归还。<BR><BR>　　<B>批准出让法院查封的土地</B><BR><BR>　　２００５年９月，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受理了贵州启力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蚌埠蓝箭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中，法院于２００５年９月２０日裁定查封了蚌埠蓝箭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蚌埠市席家沟６３号的土地，并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BR><BR>　　２００６年６月，经刘国华批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擅自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蚌埠市行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２００７年７月，蚌埠市国土局赔偿贵阳市小河区法院２１万元。<BR><BR>　　庭审中，刘国华对此辩称没有印象、应该有具体客观情况，且应系各科室会签后他才同意。针对刘国华的辩解，此案的公诉人、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殷翠薇指出，在此之前，已经发生过南京市中级法院查封土地被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出让的事件，现有的书证和该局原副局长马炎（已判刑）的证词，足以证实刘国华应当明知该土地被贵阳市小河区法院查封的情况，但刘国华仍然漠视法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利益驱动，超越职权擅自批准该土地的出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BR><BR>　　殷翠薇当庭指出，刘国华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６６００余万元，其犯罪危害性不可谓不严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像刘国华这样的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视党和国家利益于不顾，渎职弄权，无视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肆意滥用手中的权力，违规决策和处理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更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BR><BR>　　<B>没有“土地爷”不敢收的钱</B><BR><BR>　　起诉书除指控刘国华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外，还指控其在担任蚌埠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７５万余元及８００美元。<BR><BR>　　殷翠薇告诉记者，刘国华受贿犯罪的最大特点就是利用其在土地使用证的审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拆迁征地以及提拔使用本系统和本单位干部等方面享有的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亲自或由其妻徐淑云（２００７年１０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多次非法收受３５名行贿人贿赂的现金、购物卡和贵重物品等，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变相收受他人贿赂。<BR><BR>　　在行受贿过程中，所有的行贿人都对刘国华表明了请托事项，而刘国华也非常清楚行贿人之所以向他行贿是冲着他的职务和职权，能在有关事宜上给予关照。所以他不负这些行贿人金钱的“重托”，运用手中的权力“回报”了行贿人。<BR><BR>　　记者注意到，在涉嫌向刘国华行贿的３５人中，大多是政府官员、房地产老板甚至还包括他的下属，他们为了给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而向其行贿，行贿数额从１０００元到２０万元不等。<BR><BR>　　２００５年初，刘国华的妻子徐淑云多次找到蚌埠华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某，提出将位于蚌埠市菱湖小区的一套１９２．９９平方米的住宅卖给华运集团。因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华运集团下属华天房产公司落实土地的问题上存在约５００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一直拖延不办理违约金手续和退还土地款，所以在２００５年６月，周某迫于无奈同意以５３．８万元高价将该房屋买下，并按照徐淑云的要求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将５３．８万元存入徐淑云提供的账户。徐淑云事后告诉了刘国华，刘国华对此事默许。<BR><BR>　　２００５年下半年，刘国华通知该公司到国土资源局办理违约金手续，国土资源局一次给付３８０万元作为违约金和短少的土地退款解决此事。经评估，该房屋实际价格只有２５万余元，可直至案发，徐淑云仍拖延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致使华运集团未能将房屋过户。<BR><BR>　　<B>没有“土地爷”不敢翻的供</B><BR><BR>　　刘国华案件的庭审是从７月１０日上午９点多开始的，由于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全面翻供，并对三起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指控作无罪辩解，使得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按照通常情况只需一天即可审理结束，却花了两天。<BR><BR>　　据殷翠薇介绍，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出示证据、发表观点，尤其是给予了刘国华充足的时间进行辩解。针对刘国华的翻供、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播放了刘国华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从证据、事实及法律理论等方面进行了反驳。在庭审最后陈述时，刘国华对自己的犯罪表示后悔，声称自己因为没有抵制住物欲的诱惑，失去了本来拥有的幸福生活和工作。<BR><BR>　　曾经旁听过吴洪明等案件庭审的殷翠薇告诉记者，在目前已经开庭审理的蚌埠土地系统系列案件中，刘国华的认罪态度是最差的。<BR><BR>　　据记者从安徽省检察院获悉的消息，２００６年４月以来，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一起滥用职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入手，组织力量先后对合肥、蚌埠两地土地部门渎职犯罪进行了集中查办，已立案侦查２４件２８人，挽回经济损失２４００万元。<BR><BR>　　在蚌埠市土地系统，检察机关通过挖一案带一串，共查办了８起渎职等犯罪案件，其中要案５起，除吴洪明、刘国华滥用职权、受贿案外，受到查处的还有蚌埠市国土局原副局长马炎、该局地籍科原科长葛树杭、土地利用科原科长蒋新明，蚌埠市高新区国土分局原局长侯树堂，蚌埠市淮上区原副区长高喜田、该区规划分局原局长李康等。截至目前，上述８起案件均已进入审判阶段，有的已作出判决。(吴贻伙&nbsp;童卫)</DIV></FONT></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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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3:0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3:0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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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陕西榆林市残联原理事长苏锁林]]></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13313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162万元的残疾人就业发展基金，被作为购房补贴分给残联干部。近日，陕西榆林市残联原理事长苏锁林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已被逮捕。<BR><BR>　　榆林市残联原理事长苏锁林去年在任期间，他想给单位干部职工谋点福利，后来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干部职工买房时给予一次性补贴。16干部每人补贴10万元，临时工2人，每人补贴1万，共需162万元。<BR><BR>　　据调查，这162万元来自残疾人就业发展基金(俗称“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BR><BR>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榆林市残联收取的残疾人就业发展基金250多万元。苏锁林把其中162万元款项以培训费的名义，下拨给残疾人劳服企业，然后又让企业再私下上交回来，于是成为残联给干部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comments>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13313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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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1:3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7-16T21:01:33+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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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甘肃天水高考舞弊案：派出所、学校、招办均存腐败]]></title>	
    <link>http://wugui0911.blog.163.com/blog/static/237863782008616905083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据天水市公布的调查结果，2008年全国普通高考期间，天水市9个考点共发现舞弊考生31人，其中“移民＋替考”考生15人，移民考生14人，替考考生2人。替考考生和移民考生均来自山东省阳谷县。包括公务人员等相继有48人受到处分，派出所、学校和招办三大报名关口部分腐败细节也逐渐浮出水面。<BR><BR>　　<B>【落户】&nbsp;五派出所违规办理落户&nbsp;</B><BR><BR>　　据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熙介绍，31名舞弊考生都是在2007年下半年违规办理了落户手续，其中属天水籍和通过地下办证公司办理假户籍、假身份证的有11人，通过基层派出所“正规”渠道办理落户手续的有20人。天水六中原教师蒋鑫(现已被逮捕)通过给予派出所有关人员“好处费”，或进行公关，打通了这一关口。<BR><BR>　　检察机关查实，5个违规办理落户手续的派出所中，大多数涉案人员都收受了贿赂，其中琥珀派出所办理8个，所长刘小斌受贿1.3万元；东岔派出所办理1个，所长侯兆鹏受贿4000元；甘泉派出所办理6个，户籍民警贾旭东受贿1万元；中滩派出所办理3个，协管人员邹荣受贿2000元；五龙派出所办理1个。蒋鑫通过孟杰义找到五龙派出所副所长刘文平，刘文平与孟杰义相识，没有收受贿赂，碍于情面才为其办理了一个落户手续。<BR><BR>　　<B>【报名】&nbsp;行贿1.3万介绍19人报名&nbsp;</B><BR><BR>　　据天水市招办介绍，按照高考报名要求，考生所在学校应对其户籍、身份证和学籍进行审查，然后才能领取准考证。<BR><BR>　　而在天水高考舞弊案中，31名舞弊考生中，有18人是经蒋鑫介绍、1人经第三职高副校长杨卫平(已被行政撤职)介绍，在第三职高办理了报名手续；其余12人是经蒋鑫介绍，在天水六中办理了报名手续。为了表示酬谢，蒋鑫分别向第三职高校长黄鸿福(已被行政撤职)和负责报名的教师张红举(已被开除公职)行贿3000元和1万元。<BR><BR>　　秦州区招办在审查中发现，12名在天水六中报考的学生属于高考移民，通知了校长刘彦博。但为了提高升学率，刘还是让负责高考报名工作的教师从学校拿出1000元，以“饭钱”的名义送给秦州区招考中心主任缑金海(已被撤职)，最终拿到了准考证。<BR><BR>　　<B>【审查】&nbsp;一个班学生漏查报名资格&nbsp;</B><BR><BR>　　高考前夕，麦积区招办主任万录明(已被行政撤职)与分管招生的副主任刘永强(已被行政撤职)及两名工作人员到第三职高，对高三两个班百余学生的“两证一人”(即户口本、身份证和本人)进行审查，以此确定学生是否具备报名资格。到校后，万录明没亲自到班级审查，而是与校长黄鸿福在办公室聊天。刘永强等人只审查了一个班。返回后，刘永强将此事向万录明作了汇报，但他没有要求继续审查。万录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BR><BR>　　<B>部门说法&nbsp;</B><BR><BR>　　“招生部门很难对学生逐一审查”<BR><BR>　　天水市招办主任称有关规定很笼统，很难操作<BR><BR>　　天水市招办主任苟军林说，这些问题说明学校在招生考务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但以现有人力物力，县区招生部门很难在考前对每一名学生进行审查。<BR><BR>　　据他介绍，今年高考报名时间是1月2日至10日，只有9天；而麦积区高考报名人数是6389人，区招办只有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招生科两名工作人员，报名期间还包括考生照相等工作。“对于县区招办的职责，有关文件规定得也很笼统，只是说要与学校共同严格把关，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需要将其细化，才能落实责任。”<BR><BR>　　天水市教育局局长李淳说，通过此次舞弊事件，应切实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起班主任、学校、招办三级高考报名学籍审查机制，和学校、招办、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户籍审查机制。<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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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1:00: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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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广州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结案 8名公务员被追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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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中新网广州七月十六日电(记者 索有为)记者今天下午从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广州市白云区“三一一”坍塌事故和黄埔区“三一三”爆炸事故目前均已结案，令人关注的是，除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外，还有八名公务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洗车场内因摩擦类玩具烟花爆竹转卸时发生爆炸，造成八人死亡、二人重伤。调查中发现，南岗洗车场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属下的广州市机关服务经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该地点在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还发生过一起火灾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广州市机关服务经济实业有限公司对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作为该公司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在二00七年火灾发生后，没有督促该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对“三一三”爆炸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黄埔区政府作为两起事故所在地政府，对事故发生地段存在监管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的问题。</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广州市监察局根据上述情况，给予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处长李某通行政记过处分，黄埔区荔联街派出所民警贺某弟行政警告处分。检察机关正在对广州市机关服务经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赖某万等五名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白云区白云大道北一建筑工地电梯楼面发生坍塌，造成四人死亡。广州市监察局介入事故调查后查实，该工地属违法建设项目，区城管大队永平街中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检察机关正在对该中队中队长罗某森等三名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另一名责任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梁醒虾在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广州二00八年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据悉，广州市在上半年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三千一百二十八起，死亡六百六十五人，受伤三千零八十一人，安全事故总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逾两成。(完)</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中国新闻网 ）</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wugui911]]></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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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Jul 2008 20:59:1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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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的密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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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xky31.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1ecySyKlc545FYIGKQNGng==/2586755035971455391.jpg" border="0" />寞寂社</a>
</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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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 Jan 2008 00:00:0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1-01T00:00:0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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