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法律思考

闲言碎语   2008-06-28 11:57   阅读37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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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法律思考

                  ——以我国第一部反洗钱法出台为契机

 

摘要:20 世纪70 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金融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本文试从洗钱与反洗钱的一般概念出发,对我国反洗钱的立法现状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工作状况与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几点设想,以期有益于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金融机构 洗钱 反洗钱反洗钱法

 

 

The Legal Thinking On How To Strengthen Anti-money Laundering Role In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bstract: Since the seventies of the 20th century, money-laundering crime, especially money-laundering criminal activities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financial instrument, has become a great public hazard that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faces day by day. This has already aroused great concern from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and 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ll over the world. From analyzing the concepts of money-laundering and anti- money laundering, this thesis try to analyze China's anti-money laundering legislation and the status quo anti-money laundering through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orking conditions and problems, on the basic of legislative experience in some foreign countries, put forward about how to strengthen the role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ti-money laundering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be beneficial to construct our legislation system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Key Words: financial institution  money-launder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近年来,随着毒品、走私和贪污等贿赂等犯罪的频繁发生,以及全球经济的发展与融合,使得洗钱这一黑色产业成为全球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有数据表明,目前,全球每年的洗钱金额为3万亿美元,相当于世界各国生产总值的5%和全球国际贸易总值的8%1我国的洗钱活动也十分猖獗,来自央行的消息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做过估计,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亿至3000亿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反洗钱形势十分严峻2可见,洗钱行为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社会和正常金融秩序的一大毒瘤,也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所以金融机构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也就成为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理所当然的成为反洗钱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例,如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许超凡等人洗钱案,3成都2.4亿诈骗洗钱案、4以及美国的里格斯银行案5等,都反映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共同特征,这无疑将金融机构置于了反洗钱的核心地位。为了遏制洗钱活动及其相关的犯罪活动,我国于200610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均简称《反洗钱法》),并于200711日开始实施。《反洗钱法》的出台为我国的反洗钱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做出了较为详细和系统的规定,建立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从各个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足以说明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如何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中的作用意义重大。然而,通过分析频频发生的洗钱案例后不难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亟待完善之处,无论是从反洗钱的深度,还是从广度上来说,都给洗钱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制度上,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完善的合作配合机制;在技术上,专业人才匮乏和技术手段落后;在观念上,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无不制约着金融机构发挥反洗钱的作用。基于此,有必要在我国《反洗钱法》出台及实施之际,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认清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讨其如何弥补现有的缺陷,把反洗钱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中,笔者将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出发,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探讨,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制度的基础上反思当前我国在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从而从法律角度提出如何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的设想,以期我国金融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反洗钱的作用,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良性发展。

 

 

一、洗钱与反洗钱的一般分析

 

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6该词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而来,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首先使用。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美国有着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收益无法自在地消费和利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7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的产生。本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日益猖獗,并产生巨额的非法收益,同时各国加强了对这些犯罪的打击。为了逃避追查、罚没和享受犯罪成果,洗钱活动得以大力发展,并形成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

洗钱一般要经过三个程序,即部署阶段、分账阶段和融合阶段,又称为浸泡、搓洗和甩干阶段。“浸泡”即把非法收入存入金融系统,进入正常的流通渠道;“搓洗”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黑金与其不正当的来源脱离,然后进入“甩干”阶段,或者说是回收和汇总资金的阶段(见图一)。8

 

犯罪分子(集团)

非法资金

洗钱

合法资金

浸泡

搓洗

甩干

 

 

 

 


 

图一:洗钱的一般程序

 

(图一)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国及国际金融组织均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纷纷立法防范洗钱行为和加强反洗钱力度。

所谓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9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各国反洗钱的实践表明,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渠道,反洗钱成为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进入本世纪以来,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特别是“9·11”事件以来,反洗钱又与打击恐怖组织联系起来,然而,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放在反洗钱的核心地位,下文将对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进行简要介绍。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状况

 

(一)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且发展迅速。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9.11”事件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此后,我国相继发布了行政法规和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33月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4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我国成为创始成员国;102005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1120066月,刑法修正案(六)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都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同年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200611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反洗钱工作的越加重视,关于反洗钱的制度和法律建设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特别是针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重点预防。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

通过制定一系列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规范,逐步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1、从金融机构反洗钱执行机构的建立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主要的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4000人。12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类金融机构陆续在内部设立或指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13万人。此外,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相关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见图二)。

 

2005年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统计

单位:人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行业

合计

专职人员

794

143

8858

9736

兼职人员

3588

759

128867

132840

合计

4356

897

137725

142576

(图二)

 

2、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来看。20052月开始,我国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联网报送工作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开。2006年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联网报送机构12家,数据报送面逐步扩大。截至20061231日,全国银行类报送机构共314家,其中已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数据的有296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4%,尚未报送的有18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6%1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已经全部开展数据报送工作;绝大多数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和大多数农村信用联社也已经开展报送工作,尚未开始报送的也正在测试中。

3、从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数量来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数量逐年呈增长趋势。这一方面是因为报送机构覆盖面有所扩大;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进一步提高。但报送机构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防卫性”报送行为。在按现有规定所明确的客观标准进行报送时尚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的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460.30万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414.99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3.61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6.63万笔。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的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28.34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98.90万笔。2006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本外币大额资金交易报告1.34亿笔;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1.24亿笔,外汇大额交易1023.59万笔;人民币可疑交易153.5万笔,外汇可疑交易422.68万笔。14(见图三)

 

 

 

 

 

 

 

 


 

(图三)

 

(三)现行法律对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责任义务的规定

《反洗钱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及实施,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责任义务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中《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15该条款明确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作为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要主体,这是基于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选择。事实上,几乎所有经济领域都可能为洗钱者所利用,洗钱者当然也可能会通过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实现洗钱的目的,像房地产交易、贵金属交易、珠宝交易等,但在整个洗钱过程中,要把大额的赃款通过各种手段直到洗干净,最终还是离不开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问题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同时受洗钱活动危害也最大,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上,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义务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反洗钱法》具体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其中(2)、(3)、(4)等三项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制度,起着反洗钱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既有利于反洗钱义务主体规避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有利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加强风险管理、开展审慎经营、树立商业诚信、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时,该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非常严格和责任重大的。

 

 

三、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不高,组织管理不力

1、虽然成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大部分金融机构均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成立了反洗钱领导组织并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由于目前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的设置不是十分明确,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基本上挂靠在纪检检查、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综合管理、科技、保卫等职能部门下。即使有些金融机构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没有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人员设置,主要经办人员基本为兼职,日常工作组织处于松散状态,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单位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领导组织,甚至有部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领导组织连自己到底有哪些反洗钱职责都不清楚,因而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据对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记录登记簿调阅情况来看,反洗钱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次数占全部业务检查次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没有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和培训作用。因此,统一和合理配置反洗钱组织机构是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的显得尤为重要。16

2、部分金融机构缺乏对反洗钱的危害性认识主要表现在:(1)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172)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工作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去履行反洗钱义务,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失去大量客户,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特别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当前其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吸收存款等方面,使得一线工作人员只考虑到眼前利益,对资金来源、性质不闻不问,疏于分析;(3)由于制假身份证件犯罪技术先进,一部分承担反洗钱责任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能识别出证件真伪,最终使得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事实上,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间接的,但是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直接的和重大的:(1)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2)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3)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的信誉;(4)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等。18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国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不但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而且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如果各金融机构不提高对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重视,必将损害该金融机构本身甚至我国整个经济金融秩序。

3、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虽然各金融机构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了反洗钱的措施和要求,明确了岗位工作职责,但内容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制度应该囊括与洗钱行为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客户身份认定、业务办理,到异常交易发现、洗钱信息内部报告、洗钱信息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内部稽查监督等金融工作的各个方面,然而大部分金融机构仅仅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而没有形成系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的面。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也不尽如人意,一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按照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如大额交易报告制度规定对单笔交易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取的个人账户都要及时登记上报,但检查中发现很少有金融机构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入进行登记上报,大部分只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支取进行登记上报。19前面提到的许超凡等人监守自盗洗钱案也是利用了这一不足。

4、基层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尚未建立。首先,基层金融机构内部各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缺乏统一性,基层反洗钱工作需要由储蓄、会计、结算、银行卡、国际业务、保卫等部门共同协作完成,但目前各部门统一协调力度不够,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其次,金融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的进行资金运作,难以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最后,基层金融机构尚未就反洗钱工作与公安、司法、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进行广泛、深入接触,在信息收集、情报交流和可以交易甄别等方面的工作尚未全面展开,从而造成反洗钱工作无法向纵深发展。

 

(二)反洗钱技术手段不成熟

1、现金管理存在缺陷,支付手段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模式过于单一,只对大额取现进行限制,对大额现金缴存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客户缴存现金加以控制和管理,也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所缴存的大额现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为“黑钱”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便捷。我国是“现金王国”,国内现金交易盛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偏好适用现金,虽然正在逐步向电子货币的时代过度,但是还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导致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卡住黑钱进入金融体系的源头,现金的流动难以追踪,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其存入或者转移“黑钱”的工具。

2、反洗钱的具体技术手段落后。金融机构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从人民银行2003年下发“一个规定,两个办法”20后开始的,在《反洗钱法》颁布后,该项工作内容才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实践时间比较短。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仅依靠相关的法律、规章,缺少必要的技术,因而要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完全分析出交易行为是否可疑,并非易事:首先是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识别难,科技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挣揽客户,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最后,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的初现与成长,网上交易方式的兴起,也为洗钱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洗钱渠道。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技术水平来看,工作开展至今,有关报送目标的检测、筛选以及数据报表的统计、汇总大都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尚未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和银行帐户管理系统对接的监测系统。对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基本采用前台工作人员手工记录甄别的方式进行操作,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成为反洗钱工作开展中的技术盲区。

3、缺乏统一有效的反洗钱社会信息支持平台。反洗钱先进国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很多发达国家还建立了专门分析和收集情报的金融情报中心(FIU)21同时还建立了功能强大的反洗钱分析系统。20059月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22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将减轻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丰富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很多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涵盖面窄、信用数据零散、信息交互共享程度低、管理不够规范,反洗钱还是以金融领域为主要监测对象,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业、珠宝业等)在反洗钱领域中难以自我定位,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甚至会因反洗钱不力而造成损失。

 

(三)专业人才匮乏,激励机制不到位

1、反洗钱专业人才匮乏,学习培训不够。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专业反洗钱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和准确判断。同时,反洗钱范围宽广的涵盖性,需要反洗钱人员具备金融、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多方面知识,但就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来看,多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仍然比较陌生,专职和兼职的反洗钱人员数量有限,质量更是参差不齐,大多数人员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难以发现和有效制止可疑和金融交易或与洗钱有关的交易,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一些金融业一线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较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但由于无法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而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很难区分其支付交易是正常或是异常,所以往往因难以界定而作罢;而另一些从业人员则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单纯为业务竞争,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有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虽然近年来金融机构都开展了不同模式的反洗钱培训,但现有的培训模式和效果不足,缺少持续性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无法满足基层员工实际工作需要,许多基层行操作人员未能掌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不熟悉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以及报送程序。

2、缺乏有效激励措施。就商业银行而言,在洗钱的过程中,从表面上看,银行的存款大量增加,在提供服务时收取了手续费,又增强了同业竞争力。而开展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工作体系,必然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这显然要加大经营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同时,银行“了解你的客户”的制度,就势必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引起客户的反感,从而损失部分客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下降。金融机构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逐利本能的驱使下,不少金融机构从自身的短期利益出发选择打“擦边球”。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交易的频繁,“黑钱”被更好的包装,更不容易识破,这也给中央银行识别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2004年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在内的所有共20.24万笔可疑交易中,最终被确认为黑钱并受到法律惩罚的只有50笔,仅占全部可疑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二点四七,而美国这一比例有时可达我国的数百倍。23可见,仅就反洗钱目标诉求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中,有效信息极其有限。因此,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主动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而2006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激励机制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四、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经验及启示

 

(一)部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及实践经验介绍

现代金融体系作为反洗钱的主要渠道,在反洗钱中起着中心环节的作用,发达国家将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前沿阵地,以法律或者规章的形式对其在反洗钱中的责任和义务做了强制性的规定。这些职责主要体现在确认客户身份、交易记录保存、识别并举报可疑交易和反洗钱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

1、美国。美国早在《1970年银行保密法》(The Bank Secrecy Act)中就有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241986年控制洗钱法》(The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of 1986)进一步推动了银行机构对该原则的实施,并使之成为美国社会在反洗钱斗争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任何人到银行并开设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个人报税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职业等详细的个人资料,以及过去几年住址和就业变更的具体情况;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到银行开设账户,都必须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报税号码、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历史主要负责人等资料。同时,银行还利用身份证手册、电话本、支票查询系统等社会资源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在识别并举报可疑交易方面,美国要求金融机构对一天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以现金交易报告(CTR)形式上报,此外还规定了其他四种可疑交易报告,即国际先进货币工具运输(CMIR)、赌场现金交易报告(CTRC)、外国银行与金融帐记报告(FBAR)和可以金融交易报告(SAR。除了以上两部重要法律,还制定了)》、《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The AnnunzioWyli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of 1992 )、《1994年禁止洗钱法》(The money laundering  Suppression Act of 1994和《爱国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等法律规范反洗钱活动,有力打击反洗钱行为。此外,美国各相关部门,如财政部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货币监理暑、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下设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与此同时各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起了各自的反洗钱机制和工作平台,因此反洗钱工作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展。25

2、德国。德国反洗钱有三大法律基础:一是《德国刑法典》第261条;二是《德国反洗钱法》;三是《德国信贷机构法》。《德国刑法典》第 261条规定了洗钱罪,由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主管。1988年随着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制定了《德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银行应提供的信息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银行监管局的反洗钱行政监管职能。此外,《德国信贷机构法》第24c25a25b也涉及有关的反洗钱内容。德国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是德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机关,它隶属于财政部,除负责金融监管外,还负责反洗钱监管。在德国,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及交易情况形成一个数据库,该数据库可联网到金融监管局、警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税务机关、金融情报中心(FIU)等机构。通过查看数据库,金融监管局查出了许多违规情况,比如违规开户等,同时数据库对联合国黑名单的监控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德国的FIU建于2002年,于2003年加入世界金融情报中心组织埃格蒙特集团 (Egmont Group)FIU隶属于德国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BKA),因此具有警察部门的特性。联邦刑事犯罪侦查局负责洗钱刑事犯罪的侦查事务。如果银行发现可疑交易,一般向FIU报告,FIU的任务是收集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向德国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报告。FIU还向海关和税务提供信息,并根据规定开展国际合作。德国反洗钱实践经验可资借鉴的地方主要有:(1)将审计手段有效运用于反洗钱监管;(2)反洗钱工作集中于以风险为基础的监测和分析;(3)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手段履行反洗钱义务;(3)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4)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判断可疑交易;(4)审慎严格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程序。26

3、澳大利亚。20世纪8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在国际反洗钱领域一直保持领先地位,是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创始国之一,同时也是该组织在亚太地区秘书处机构的发起和资助国。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战略与法律体系紧密相联,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洗钱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犯罪。1987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的《犯罪收益法》是该国第一个联邦级的反洗钱法律。二是建立对货币以及其他各种价值转移形式的追踪体系。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的《现金交易报告法》中专门规定了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要求商业银行在客户前来开立账户时取得“账户信息”和“签字人信息”。“账户信息”是指开立、关闭账户以及利用账户进行存贷、转移资金等各种金融交易的信息;“签字人信息”是指签字人的身份记录,即存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在交易报告方面,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主要针对现金交易,根据《现金交易报告法》,澳大利亚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现金交易并存的现金交易体制,要求现金交易处理者(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商、经纪人、货币兑换商、现金押运机构、赌博公司等)对所有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超过5000澳元的外汇兑换交易、有关可疑交易的信息和所有国际资金转移指令都必须报告。三是为破获、没收各种犯罪收益,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反洗钱机构的澳大利亚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Australian Transaction Reports Analysis Cenffe以下简称AUSTRAC)承担双重角色,既是金融情报机构又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监管者。AUSTRAC是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而设立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存在于司法部中,并拥有154名专职人员和独立财政拨款来保证其职能的有效实施。它独立行使反洗钱信息收集、分析、配送以及相关反洗钱政策制定的职责,与其他执法部门是协作关系,没有隶属关系。按照《金融交易报告法》的规定,现金交易商、金融服务提供机构、娱乐场所、诉状律师以及普通民众要向AUSTRAC提交金融交易报告。AUST-RAC将分析后的信息按照金融情报类别,通过特定的网络,传递到其28个合作代理机构,包括联邦、州和准州的执法部门、社会管理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以及与AUSTRAC有国际合作关系的其他金融情报机构。AUSTRAC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权限进入金融机构、行政部门和司法执行部门的信息系统,并通过定期发行大量的指导手册和信息通知单的方式协助现金交易商履行他们的报告义务。27

4、日本。日本反洗钱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由日本议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和由内阁颁布的政令。议会制定的反洗钱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为防止便利与受管制的毒品有关的非法活动的国际合作而控制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麻醉品特例法》),该法是于1991年由日本议会正式通过的第一个综合性的反洗钱法律,该法创设了惩治洗钱犯罪的刑法规范,同时还规定了金融机构负有强制性的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二是《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控制法》,该法规定了“隐瞒犯罪收益罪”和“收受犯罪收益罪”。28

日本通过《麻醉品特例法》、《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控制法》及相关的行政性政令所规定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客户身份、记录保存、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四项制度。后来,日本在2002年出台了《本人确认法》,列出了几十个条款和罚则,主要是对交易者本人的确认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进行详细而严密的规定,同时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将可疑交易及时向日本金融监管机构报告。

 

(二)启示

纵观各国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表现,均以金融机构为反洗钱的主要战场,逐步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然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反洗钱功能的发挥。例如:反洗钱意识不强、内部控制措施不完善;现金结算量大,银行账户管理手段落后,现金流通难以监控;反洗钱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为此,我国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反洗钱机制,强化反洗钱功能,笔者将在下文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状,在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详细论述关于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作用的法律问题。

 

 

五、关于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反洗钱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而且对洗钱活动的犯罪定义都予以明确,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国也加快了反洗钱立法的进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9,在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10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已于200711日起施行,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标志着我国将严格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有些行业规章甚至和法律不协调、相矛盾。针对目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现状,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框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1、完善《反洗钱法》及其配套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信托法》等法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从而使《反洗钱法》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实施:

1)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外延应当适当扩大,最好延至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的客观形势要求必须把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延伸至社会主体的各个方面,包括从反洗钱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到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等多个层面。

2)明确对义务主体的保护措施。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不仅包括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还有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金融机构在履行类似这些义务时,如何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并与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反洗钱活动,需要做更多的完善。

3)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应当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综合报告制度的费用成本比实行其他两种报告30制度更昂贵,也给接收数据的机构带来麻烦。而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不高,尚未形成普遍联网的统计系统,如果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规定不当,要求同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必定会造成巨大的工作负担和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建议我国当前反洗钱报告模式应采用单一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4)需要明确反洗钱保密例外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确定了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而《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以交易活动”31,“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32,“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帐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33,但以上规定都没有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查询在金融机构开户或者办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5)完善临时冻结措施。《反洗钱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冻结资金的权力,但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主管部门行使冻结资金权时是否应及时出具“临时冻结账户决定书”;二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临时冻结资金权,并造成账户持有人财产损失的,是否应给予账户持有人赔偿;三是应该对主管部门主动解除临时冻结措施及其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

2、人民银行应继续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关加快制定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指引,细化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法规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主体。

3、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要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责条款”,使金融机构在保守客户秘密和提供客户信息之间找到法律依据,增强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要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反洗钱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

4、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五条34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八条35等相关规定,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制定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规程。

 

(二)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建立工作协调合作机制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前言阵地和主战场,但反洗钱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事,它是一项社会工程,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反洗钱需要金融监管、司法、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联手配合,形成合力。36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协调合作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具体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管层面,人民银行应当与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行政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开展情报会商工作,并通过建立社会横向网络、定期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逐步搭建反洗钱情报信息分享和综合执法网络平台。在金融机构内部,也应当定期召开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金融机构之间也应当通过反洗钱信息中心进行反洗钱信息的沟通和交流。

2、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金融机构公共网络,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设立信息中心,组织科研力量,尽快开发自动警告和筛选功能的程序,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并实现与银行各种系统、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等的连接,使反洗钱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到相关数据,提高甄别能力和办事效率。

3、反洗钱工作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相关信息的高度汇集,应当逐步建立人民银行与公安、司法、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社会横向网络,各方共享监管信息,避免出现信息孤岛效应。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根据国际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及措施,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应采用严厉惩罚,适度激励,惩戒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和反洗钱岗位责任人经营绩效综合考评中去,以激励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反洗钱的积极性:

1、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37该基金由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组成,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宣传、培训、技术支持和其他方面的开支等。

2、从税收角度建立税收返还与补贴机制。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以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

3、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中央银行代表国家依据金融机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作为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提供反洗钱线索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分成办法给予物质奖励。

4、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首先,各金融机构对自身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建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配合反洗钱检查等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再评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5、建立相应的处罚制度。对不严格执行甚至参与和协助洗钱的金融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暂停营业、注销营业执照、勒令退出市场等严厉的惩戒措施;对反洗钱岗位的责任人员及其他反洗钱从业人员建立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要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对触犯刑法或有犯罪嫌疑的机构和个人,应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构架,严密内控制度

1、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内部要设立专门的、统一有效的反洗钱主管部门,由具有相应法律金融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建立覆盖全系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工作网络,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分层次的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岗位人员职责清晰,任务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在接到可疑交易的报告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

2、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38根据《反洗钱法》和监管规章的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办法,调整现行反洗钱岗位设置和职责,完善反洗钱考核办法,根据反洗钱的形势和需要指定反洗钱工作要点和反洗钱工作指引,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组织分工、工作程序、岗位责任等问题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内部的合规或者审计部门应当对内控体系及其遵守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和评价。

3、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因为现金交易容易避税、容易逃避监管且交易可不留痕迹,因此大部分不正当交易都会采用现金交易。39在我国,现金交易仍占主导地位,人民习惯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犯罪分子来说,利用现金交易的方式可以成为非常便利的洗钱渠道。因此,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加强现金管理,严密监管现金交易。在为客户提供现金服务时,不仅要对客户大额取现加以注意,还应拓宽现金管理的模式,对缴存大额现金的规定客户必须提供现金来源证明,并由金融机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行大额现金缴存登记备案和报告制度。

 

(五)加大反洗钱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反洗钱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1、加强反洗钱宣传,强化反洗钱意识。国罗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出版物、研讨会、横幅、海报等方式加强反洗钱的宣传,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宣传措施以提高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对洗钱这种违法行为的关注,提高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让所有从业人员对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有所了解,对国内外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及我国开展反洗钱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有所了解。通过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从而在思想高度将反洗钱工作做好。

2、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打造过硬的反洗钱队伍。所有的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归根结底都需要人来完场,只有把法律规则和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应有的作用。当前,由于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一定外语交流能力、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特别是处于反洗钱第一线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因此,应加大反洗钱人才培训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反洗钱研究,为反洗钱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反洗钱高端人才的培养。

 

(六)加强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合作

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继续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争取尽早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第二,继续加强与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等地区性反洗钱组织的合作;第三,继续推进反洗钱业务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合作与交流。

 

   

《反洗钱法》的颁布,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洗钱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也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明确,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金融系统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改进,希望有更多的同仁参与到反洗钱法的研究中。

 

 

 

 

 

 

 

 

 

   

 

时间匆匆如流水,转眼之间已经到了毕业的时候,随着离校日期日益临近,毕业论文也随之进入尾声。如今,回首论文的写作过程,无不渗透着自己的颗颗汗水和身边人的指点迷津。从论文的选题,到最后的顺利定稿,自始至终都认真对待了每一个环节,可以说这是大学四年里最认真去完成的一篇文章。图书馆里的翻阅、电脑前的查询、指导老师的沟通以及相关人士的指教,每一过程,都让我对文章有了新的认识。每每看到自己的文章在自己的笔下逐渐充实和丰盈起来,心里便充满了无比的喜悦。

毕业论文是自己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课,不管怎样,认真完成这最后一课,走好最后这一段路,也算是自己对大学生活的一个总结,对自己的一个交代。当然文章的顺利完成,是和老师、朋友的帮助,以及亲人的关心分不开的,值此之际,向你们致以由衷的感谢和祝福。

感谢开题报告组陈峰老师、曾彤老师以及徐蓉老师对我选题的指点;

感谢论文指导老师陈峰老师对我的文章结构、文章内容以及文章细节之处的教诲和耐心指教;

感谢寝室同学对我资料收集方面的帮助;

感谢男友在生活上对我的照顾和心理上对我的支持;

感谢其他所有帮助我,关心我的所有老师、同学和朋友!

 

 

 

 

 

 

 

 

 

 

 

 

 

 

 

 

【参考文献】

(一)专著、论文集等

1、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二版)[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欧阳卫民主编.中外洗钱案例评析[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俞光远主编.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4、安建、冯淑萍、项俊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释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徐汉明主编.中国反洗钱法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二)期刊

6、康均心、林亚刚.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J].中国法学,1997年,第5

7、张瑞荣.德国银行反洗钱的运作和启示[J].福建金融,2005年,第6

8、郭巧琳.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及对策[J].南方金融,2006年,增刊

9、罗玲.论金融机构有效反洗钱机制的建立[J].南方金融,2006,年增刊

10、方富贵.《反洗钱法》颁布——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J].卓越理财,2006年,第12

11、康承东.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2007年,第5

12、任香芬.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中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2

13、黎宜春.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论坛,2007年,第4

 

(三)报纸文章

14、张若思.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之我见[N].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5、刘慧英.浅析国外反洗钱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N]. 金融时报,200817

 

(四)网站

16、胡明.关于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之探讨. 律师搜索网200611

17、杨晓燕.金融机构反洗钱分析.中国公共监督网20061230

18、柴青.银行是反洗钱链条的关键环节.搜狐财经200706

 

 

【参考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200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2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24、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

2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

26、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

27、关于防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申明.1988



1 参见“反洗钱法出鞘,中国对洗钱开战”,载《世界财经报道》,20060426

2 参见赵江山:“‘黑钱’高达2000亿至3000亿 呼唤反洗钱法出台”,载《经济参考报》,20050718日。

3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与其两位继任者余振东、许国俊等人利用职权,在9年内贪污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是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监守自盗案。许将贪污挪用款项以投资的名义投入开平涤纶集团新建厂,再利用公司间资金往来的方式经该厂的银行账户转账至许犯设立并控制的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进而通过香港潭江实业有限公司将资金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形式转至香港或海外的其他账户。参见欧阳卫民主编:《中外洗钱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9月第一版,页21-23

4 该团伙由成都市陆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江风、总经理卢家强、财务经理余海、四川金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金春来等15人组成。20066月,由金春来介绍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仕明引存四川省烟草公司8000万元至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蜀汉支行。事后,他们偷拿并伪刻了省烟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这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仕明虚假注册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假定期存单欺骗省烟草公司,在200510月至20068月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被该团伙骗走的金额高达2.4个亿。参见“成都中院开庭审理2.4亿元诈骗洗钱案”,载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l/2007-12-19/002614550552.shtml  20071219日。

5 里格斯银行放弃了法定的反洗钱的义务,允许或协助一些外国国家元首通过它的账户洗钱。里格斯银行协助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洗钱,卷入赤道几内亚独裁者腐败资金的事件。20045月,里格斯银行已经因涉及与沙特恐怖组织之间资金转移,而被处以2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里格斯银行事件的发生促使美国出台了新的反洗钱措施,使得美国监管当局和司法机构分别加大反洗钱监管和惩处的力度。参见周薇:“里格斯银行丑闻‘贵族银行’涉及洗钱丑闻”,载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040721/n221116676.shtml2004721日。

6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美国是研究洗钱犯罪最早的国家。早在1970年就通过了《银行保密法》来控制黑钱在金融机构中的流动。1986年又通过了《洗钱控制法》将洗钱活动犯罪化。美国对洗钱是这样界定的:洗钱就是隐藏收益的存在、收益的非法来源或收益的非法使用,使之合法化的过程。(注:参见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1997年第2期,第794页。)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注: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这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给出的定义。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帐户向另一帐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巴塞尔银行条例与监管委员会198812月《关于防治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原则申明》。)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7 参见康均心、林亚刚:“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页90

8 参见钟凌、廖源、李非、庄泽锋:“透视银行业与证券业洗钱的不同特点”,载《南方金融》,2006年增刊,页39-40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

10 参见张旭东:“反恐融资成为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2/24/content_2377133.htm20041224日。

11 参见张旭东、白洁纯:“打击洗钱 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6/29/content_6309134.htm20070629日。

12 参见苏曼丽:“央行昨日发布报告 反洗钱将扩大到证券业、保险业”,载《新京报》,20060825日。

13 参见王镇江:反洗钱发力 662家银行机构受罚”,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71103日。

14 参见“2006中国反洗钱报告 3871亿涉嫌洗钱”,载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htmlnews/2007/11/06/1210461.htm20071106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16 参见任香芬:“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中的问题及建议”,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2期。

17 参见康承东:“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载《海南金融》,2007年第5期。

18 参加张若思:“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之我见”,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9 同上揭。

20 “一个规定”即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两个办法”即《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三个部门规章曾于200331日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123号令公布实施,《反洗钱法》制定后,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反洗钱法》、《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于20061114日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以上三个部门规章,并与《反洗钱法》同步实行,此处讲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是指修订以前的版本,现已被宣告废止。

21 关于金融情报中心(FIU)的详细资料,请参考张自力:“国外反洗钱金融情报中心的运作机制及启示”,载决策支持网http://www.dss.gov.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92356200853日。

22 参见禹刚:“国家外汇管理局称反洗钱信息系统9月正式启用”,载《第一财经日报》,20050527日。

23 参见洪其华:“探讨反洗钱激励机制迫在眉睫”,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1229日。

24 参见闵捷:“我的存款谁能看到银行保密法提上议事日”,载《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0411日第九版。

25 参见曲然:“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思考”,载其个人博客“心临天下All are in my mind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c2715c010004ha.html

26 参见张瑞荣:“德国银行反洗钱的运作和启示”,载《福建金融》,2005年第6期。

27 参见黎宜春:“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4期。

28 参见于公伟:“部分国家反洗钱立法概况”,载中国人大新闻网http://npc.people.com.cn/GB/14957/53049/5120148.html20061204日。

29 如三大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一规定两办法(同揭20)。

30 在国际上有三种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即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综合报告制度。本处所指其他两种报告制度即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3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

3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

3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

34 即“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5 即“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36 参见杨晓燕:“金融机构反洗钱分析”,载中国公共监督网http://www.cpss.cn/yctd/ShowArticle.asp?ArticleID=672320061230日。

37 参见“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与问题”,载成功律师网http://www.chenggonglawyer.com/showart.asp?id=66&showpage=92008225日。

38 参见李强:“上海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载《新闻晨报》,20080418日。

39 参见杜宇、李钧德:“钱国玉代表:加强现金管理 遏制现金交易泛滥”,载新华网http://www.cs.com.cn/xwzx/01/d20/04/200803/t20080312_1395478.htm20083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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